項目 |
具體規定 |
法律依據 |
用人單位的范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依照本辦法執行。 |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條; |
職工的范圍 |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 |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 |
休假天數的確定原則 |
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
具體天數 |
①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 |
②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于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3條。 |
③職工新進用人單位年休假天數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余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
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的情形 |
①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4條 |
②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
③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
④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
⑤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
年休假的安排辦法 |
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指公歷年度)。 |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 |
一般不跨年度安排;特殊情況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但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指公歷年度)。 |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9條。 |
年休假的工資收入 |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1條 |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職工工資報酬的確定 |
①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 |
②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 |
③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 |
④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后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
⑤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休年休假天數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
用人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
第一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7條; |
第二步: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用人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外,用人單位還應當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 |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5條。 |
第三步:對拒不執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行政處理決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