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業部文件 煤生字〔1996〕第615號
關于印發關于印發《煤礦窄軌電機車年審細則》和《礦井斜巷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基本技術要求》(試行)的通知 各省煤管局、省(區)煤炭廳(公司),各直管礦務局(公司),北京礦務局,伊敏煤電公司,工業局: 《煤礦窄軌電機車年審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和《礦井斜巷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基本技術要求》(試行)(以下簡稱《要求》)兩個規程,已于今年10月9日經部組織審定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細則》是保證煤礦窄軌電機車運行和行人安全的重要規章制度;《要求》是為了保證斜巷提升安全、減少跑車傷亡事故,對斜巷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提出的基本要求。各單位要認真執行,不斷總結經驗,并將施行中的問題及時報部生產協調司。 附件:1.《煤礦窄軌電機車年審細則》(試行); 2.《礦井斜巷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基本技術要求》 (試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煤礦窄軌電機車年審實施細則 (試 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加強對煤礦窄軌電機車及司機的管理,提高礦井窄軌電機車的維修保養、檢修質量和司機業務水平,保證安全生產,特制定《煤礦窄軌電機車年審細則》(下稱細則)。 第二條 電機車年審工作由礦井組織實施、礦務局進行檢查、驗收。礦務局、礦必須成立電機車年審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分管礦井運輸工作的副局、礦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礦井運輸工作的局、礦副總工程師或業務部門的領導擔任,其成員由運輸、安監、工會、勞動、培訓等業務部門的人員參加。 第三條 電機車年審工作必須每年進行一次,時間由礦務局統一規定。電機車年審工作必須對在用和備用(不含庫存)的機車逐臺進行審檢,對機車司機進行考核。正在進行大修的機車由修理部門出具修理質量合格證,經使用單位驗收合格,視為年審合格。 第四條 未經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機車不準使用,未經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司機吊銷其上崗合格證(司機證)。 第五條 本《細則》適用于2.5噸及以上的電機車。其他窄軌機車和司機的年審可參照執行。 第一條 第六條電機車年審內容包括對電機車的檢查;對電機車司機的考核及對電機車管理工作的檢查。 第二條 電機車年審的內容及評判標準均依據《煤礦安全規程》、“煤礦礦井機電設備完好標準”,“煤礦技術工人等級標準”,“操作規程”及煤炭部有關文件要求制定。 第三條 電機車的檢查內容分為主要檢查項目和一般檢查項目,詳見附表“電機車年審檢查項目及評審標準”。 對機車檢查評判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主要檢查項目任一項不合格(或經現場整改仍不合格)即評判該機車為不合格。一般項目中合格數所占比率小于70%,則評判該機車為不合格。 全部檢查項目均合格,該機車為優秀。 其他情況為合格。(主要項目均合格,一般項目合格率在70%以上) 第四條
對電機車司機的考核內容包括三個方面:身體條件、業務水平、遵章守紀。 1.身體條件。 以下人員不能擔任電機車司機:聽力明顯較差者(以醫務檢查的判定標準為依據);兩眼矯正視力不得低于1.0;色盲;手腳致殘者(不能正常完成司機工作);精神病、癲癇病患者;較嚴重的心臟病、高血壓患者;醫務部門檢查有其他不適宜擔任電機車司機工作者。 2.業務水平。 2.1.司機業務考核應分別進行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核。理論考試由礦務局統一命題,礦組織考試評卷。實際操作考核由礦制定考核內容,現場考核評分。 2.2.考試和考核內容應按三懂(懂設備原理、懂設備性能、懂操作規程),四會(會操作、會保養、會修理、會判斷和處理故障)要求。考核命題應參照煤礦技術工人等級標準中的應知應會要求,不得低于3級工人的標準。 2.3.理論考試和實際操作考核各按100分計。總成績為加權平均值。總成績低于60分為不及格,60-70分為及格,80分以上為優秀。 2.4.對年審中業務能力考試不合格的司機,可以重新進行一次培訓,補考。 3.遵章守紀。 司機如每年受違章違紀處分兩次以上,則遵章守紀考核不合格。 4.評判標準。 電機車司機考核評判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種。 身體條件、業務能力、遵章守紀有一項不合格,該司機考核為不合格。 身體條件、遵章守紀合格,業務能力考核為優秀,該司機考核為優秀。 身體條件、業務能力、遵章守紀均為合格則該司機考核為合格。 第五條 為了提高電機車司機業務能力,每年可在年審前對司機進行一次培訓。 第六條 對電機車管理工作的檢查應檢查電機車的各項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認真執行。應包括以下內容: 2.電機車司機崗位責任制; 3.電機車運行記錄; 4.電機車檢查記錄; 5.電機車檢修及驗收記錄; 6.電機車事故及追查處理記錄; 7.電機車技術檔案; 8.電機車制動距離實驗報告; 9.電機車牽引計算校核資料 10.蓄電池充放電運行記錄。 以上10項缺一項或沒有認真執行為該項不合格,若三項及以上不合格,該礦(井)電機車管理評定為不合格。全部合格評定為優秀,其他為合格。 第七條 對礦(井)電機車年審工作的總評: 總評等級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電機車檢查合格率和司機考核合格率平均在90%以上,礦(井)電機車管理工作審查為合格的,該礦(井)電機車年審總評為優秀。 電機車檢查或司機考核合格率為70%以下或礦(井)電機車管理審查為不合格,該礦(井)電機車年審總評定為不合格。 其他為合格。 第八條 對于一礦多井的單位,電機車年審的評定應分別對各井進行。對礦的評定按以下原則:年審評定為優秀的井數占該礦所屬礦井總數的三分之二,其他井評定為合格時,該礦電機車總評為優秀。所屬礦井中有一個井評為不合格時,該礦電機車年審總評為不合格。其他為合格。 第三章 獎勵與懲罰 第九條 每年度電機車年審工作完成后,礦務局應總結評比。由各礦將年審結果匯總上報礦務局,局組織審查驗收和評判,評出電機車年審優秀單位和個人。并以正式文件下發進行表彰。 第十條 對電機車年審評定出的優秀單位和優秀個人應進行獎勵,對不合格的單位或個人進行批評和適當處罰。 1.
礦(井)電機車年審總評為優秀,應對礦(井)分管領導和業務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總評為不合格時,對以上部門和人員進行批評并適當進行經濟處罰,且要限期整改。 2.
.電機車檢查優秀達到70%以上,其他為合格的,應對電機車的直接管理的隊(班組)領導和管理人員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電機車合格率在70%以下應給予批評和適當經濟處罰。 3.
對優秀司機應給予表彰和物質獎勵。對不合格司機,經培訓和補考后仍不合格的應調整工作崗位,不得在從事電機車司機工作。 第十一條 第十六條礦(井)電機車年審總評為不合格時,礦(井)運輸質量標準化評級應降低一級。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二條 第十七條局(礦)應列專項資金用于電機車年審工作。 第十三條 第十八條礦務局對各礦參加電機車年審的工作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工作人員必須是具有三年以上本專業實際工作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或技師。 第十四條 第十九條對年審合格的機車,年審領導小組工作人員應在其登記表冊上簽章,并發給該臺機車年審合格證,無年審合格證的電機車不許運行。年審合格的司機在其司機證(合格證)附頁上加蓋年審合格印章。 第十五條 第二十條因待修、檢修(大修除外)等原因未年審的機車或因病、假外出未參加年審的司機由各礦補審。 第十六條 第二十一條司機理論考試命題,獎勵辦法及標準,司機證(合格證)和電機車年審合格證均由礦務局統一制定頒發。 第十七條 第二十二條本細則的解釋權屬煤炭工業部。 電機車年審檢查內容 1.集團公司傳真(或文件) 2.礦自檢驗收報告文件(應有附件1:電機車司機年審匯總表;附件2:電機車年審驗收匯總表。) 3.自檢驗收資料(電機車驗收評定表,電機車電阻搖測記錄,自動開關裝置整定記錄,電機車司機體檢表,電機車司機實際操作考評表,電機車司機理論考試試卷) 4.電機車司機操作規程; 5.電機車司機崗位責任制; 6.電機車運行記錄; 7.電機車檢查記錄; 8.電機車檢修及驗收記錄; 9.電機車事故及追查處理記錄; 10.電機車技術檔案; 11.電機車制動距離實驗報告; 12.電機車牽引計算校核資料 13.蓄電池充放電運行記錄。 電機車年審檢查項目及評定標準 礦 年 月 日
附件2: 礦井斜巷防跑車和跑車防護 裝置基本技術要求 1.
內容和適用范圍 本要求規定了煤礦傾斜井巷(斜坡)軌道運輸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的基本要求。 2.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的研制、選型和使用應本著預防為主、防擋并重的原則。 3.引用文件 3.1.《煤礦安全規程》(1992年版) 3.2.(90)中煤總生字294號文 礦井運輸管理及技術裝備若干規定 3.3.煤生字(1994)第231號文 生產礦井質量標準化標準 4.通用技術要求 4.1.不影響礦井正常提升作業、各種大型設備和材料的安全通過。 4.2.各類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必須靈敏可靠、結構簡單、安裝方便、便于維護和試驗。 4.3.電源 4.4.應具有斷電后恢復供電時自動正常工作的功能。 4.5.電氣設備的基本性能應符合GB1497-85(低壓電器基本標準)的規定。 4.6.電氣設備的防爆等級應符合GB3836。 4.7.符合GB1336、GB12173等標準的要求。 4.8.產品的整體性能符合要求和產品標準 4.9.使用電動機時,應具有過流、短路、斷相和漏電閉鎖保護功能。 4.10.應具有真實反映車擋開啟、關閉狀態的監視信號,并可實現閉鎖。 4.11.系統應符合故障安全原則,任何一部分發生故障應不危及安全。 4.12.對于電網電壓沖擊、振動、電磁場、粉塵等應具有適應能力。 4.13.環境條件 4.14.跑車防護裝置應具有吸能裝置和合理的攔阻結構。 4.15.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附帶的使用說明書,應符合GB9969規定。同時必須明確說明車擋經過標定的阻力值,以及向用戶推薦典型的額定值和極限值(包括斜巷傾角、礦車類型及組列、沖擊動能、保護最大斜長和相應的基礎圖)。 4.16.對使用的規定 安裝使用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除遵守煤炭工業部的有關規定外,還應遵守以下規定: 5.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的基本類型及主要功能 5.1.阻車器 5.2.擋車欄 5.3.擋車器 6.主要技術指標 6.1.自動復位阻車器 6.3.擋車器 6.4.車擋和吸能裝置 7.名詞解釋 7.1.傾斜井巷軌道——以提升運輸為主要用途,并以軌道車輛為基本運輸方式的傾斜井巷中鋪設的軌道。 7.2.斜巷提升軌道運輸——煤礦傾斜井巷(包括露天斜坡)中采用鋼絲繩牽引車輛或容器進行運輸的方式。 7.3.上車場——位于軌道傾斜井巷上口,連接地面(或大巷)運輸和提升等環節的樞紐站。 7.4.變坡點——上車場與軌道傾斜井巷之間的轉折過渡點。 7.5.跑車——斜井提升時,提運的車輛失去控制,在重力作用下,沿傾斜方向加速下滑的現象。 7.6.防跑車裝置——為防止跑車事故發生而設置的裝置,通常包括阻車器等。 7.7.跑車防護裝置——當跑車事故發生后,阻擋跑車下滑的裝置,通常包括擋車欄和擋車器。 7.8.常閉式擋車器——通常處于關閉狀態,車輛正常通過時開啟,通過后關閉的跑車防護裝置。 7.9.常開式擋車器——通常處于開啟狀態,只有在發生跑車事故時才關閉的跑車防護裝置。 7.10.阻車器——在傾斜井巷上車場防止車輛跑車的裝置。 7.11.擋車欄——在斜巷上車場變坡點以下略大于一列車長度的地方安裝的跑車防護裝置。 7.12.擋車器——在斜巷中擋車欄以下安裝的跑車防護裝置。 7.13.車擋——跑車防護裝置攔阻跑車時,與車輛直接碰撞接觸的部分。 7.14.吸能裝置——將跑車傳遞給車擋的動能轉化為其他能量的裝置。 7.15.制動距離——從跑車與車擋接觸起到跑車被制動停止的距離。 8.本細則的解釋權屬于煤炭工業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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