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養老金計算方法2011-10-19來源:金投網編輯:我要糾錯 網友評論(0)字號:T | T | T 摘要:基本養老金的基本組成: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有視同繳費帳戶的參保人另外可享受過渡性養老金;
一、養老待遇享受條件: 1、退休年齡; 2、繳費年限 參保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1)1998年7月1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 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2013年6月30日 前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 (3)1998年6月30日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2013年7月1日后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4)1998年6月30日前應參加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1998年7月1日以后辦理參保補繳手續,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二、原養老待遇計算辦法: (一)、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有過渡性養老金的另加過渡性養老金,因涉及的人員面較窄,為便于理解,這里暫不作說明。) (二)、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 (三)、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三、新養老待遇總體計發辦法:(因社保局核算實際養老金的計算復雜,涉及的情況很多,這里只作通常情況下的計發辦法介紹。) (一)基本養老金的基本組成: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有視同繳費帳戶的參保人另外可享受過渡性養老金; (二)、分項計算公式: 1、基礎養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a+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 (三)、基礎養老金: 1、關于a的取值: 當本人平均繳費指數大于等于0.6時,a=1 當本人平均繳費指數小于0.6時,a=本人平均繳費指數÷0.6 2、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3、個人帳戶養老金計發月數:參照計發月數表,從40歲的233個月到70歲的56個月; (四)、本人平均繳費指數=實際月繳費指數之和÷實際繳費月數; (五)、本人實際繳費指數: 實際月繳費指數=本人月繳費基數÷對應的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六)、養老金的計算繳費年限: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1%。 相關參數的計算辦法 一、原辦法的過渡性養老金 (一)過渡性養老金計算公式。 原辦法過渡性養老金=原辦法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8年6月30日前的繳費年限×計發系數+1998年6月30日前的特殊工種年限×0.2% - 提前退休年限×1%]×(1+a01)×(1+a02)×……×(1+a05) +1997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10% 注:1.a01、a02、……、a05為2001至2005社保年度退休人員過渡性養老金調整比例。 2.計發系數: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為1.2%;繳費年限滿10年不滿15年的為1.0%。 (二)原辦法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公式。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999 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1999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臨界指數×視同繳費月數+1994年 1月至2001年6月實際繳費指數之和]÷(視同繳費月數+1994年1月至2001年6月間的實際繳費月數)。 注:原辦法中的臨界指數按“1”計算,確需使用原辦法計算的,應報省勞動保障廳審批。 (三)原辦法實際繳費指數的計算公式。 參保人月實際繳費指數=參保人的月繳費工資÷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注: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取值,采用地級以上市或縣(市、區)標準,以2006年6月底前各地實際執行的辦法為準。 二、新辦法基礎養老金中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一)新辦法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公式。 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指數 (二)本人平均繳費指數計算公式。 平均繳費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月數+實際繳費指數之和)÷(視同繳費月數+實際繳費月數)。 (三)視同繳費指數計算。 1. 一般人群,即1993年底前參加工作,單位所在地實施粵府〔1993〕83號文時即按規定參加企業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含1993年底前調到企業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安置到企業的復轉軍人)。 計算公式: 視同繳費指數=1993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1993年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 注:1993年所在地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取值,采用全市或縣(市、區)職工月平均工資,由所在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決定。具體指標按附件3中《1993年底前全省各地“視同繳費賬戶”建賬標準和“視同繳費指數”一覽表》執行。 2. 特殊群體,指1994年1月1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的,由我省安置到企業的復員轉業軍人、流動到企業的原機關工作人員、以及改制前參照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 計算公式: 視同繳費指數=本人復員轉業、單位改制或離開原單位前12個月月平均基本工資÷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計算結果大于3.0的取3.0。 (四)補繳年限的指數計算。 補繳應參保未參保期間或中斷繳費期間所欠養老保險費的,補繳年限的指數計算公式: 補繳年限的指數=補繳時計征的月平均繳費工資基數÷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計算結果大于3.0的取3.0。 (五)本人實際月繳費工資的指數計算。 實際月繳費工資指數=本人月繳費工資÷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注:上述全省職工(在崗)月平均工資,1994-1997年為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1998年后為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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