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 1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 )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總經理)(以下簡稱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公司法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規定。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3. 經理。有限責任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2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8 )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4. 監事會。有限責任公司,經營規模較大的,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監事會應在其組成人員中推選一名召集人。
監事會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較少和規模較小的,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41. 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具備哪些條件?股份有限公司怎樣設立組織機構?
答: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數以上的股東組成,公司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具備如下條件:
1. 發起人符合法定資格和法定人數。發起人就是進行公司設立活動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 5 人以上的發起人,其中必須有過半數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可以少于 5 人,但應采取募集設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必須依法認購其應認購的股份,并承擔公司籌辦事務。
2. 發起人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際股本總額作為公司的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一千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額需要高于該限額的,由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
3. 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經創立大會通過。公司章程是指由發起人全體同意,經股東會通過,依法規定公司的宗旨、任務,指導規范公司組織及行動的基本原則,是公司投資者和經營者必須遵守的法律契約,也是政府及社會監督機構對公司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4. 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樣。此外,由于股份有限公司規模大,股東多,發生問題會影響廣大股票持有者的利益和社會安定,所以《公司法》規定必須依法建立健全組織機構,包括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及監事會等。
5. 有固定的住所、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應當設立以下組織機構。
1. 股東大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大會由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3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 )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 )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 )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結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 )修改公司章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①董事會人數不足法定人數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 2/3 時;②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股本總額 1/3 時;③持有公司股份 10% 以上的股東請求時;④董事會認為必要時;⑤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2. 董事會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負責召集股東大會,并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或者彌補虧損方案;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主管人員等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制定公司的基本規章制度。
董事會成員為 5 - 19 人。董事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一至二人。董事長、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