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校芳 有人說,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建設和諧社會要對得起“三老”:一要對得起老百姓,不做損害群眾利益的事;二要對得起老天爺,不做違背自然規律的事;三要對得起老祖宗,保護好本地獨特的城市文化脈絡。此言很有見地。最近,民革寧波市委會把調研目標鎖定在“老祖宗”留給我們的寶貴財富上,對我市文化遺產的保護提出了意見建議。 具有七千年悠久歷史的寧波,擁有國家級歷史文化名鎮2個,國家級文保單位11處;省級歷史文化名城1座,省級歷史文化保護區3個,省級文保單位47個;城區歷史文化保護區11個,市級歷史文化名村10個以及縣(市)區級歷史街區8個,市、縣(市)區級文保單位243處,文保點511處,形成了一個“點、線、片、面”的名城保護體系。涌現了永豐庫遺址保護、田螺山遺址保護,外灘、和義路建設中注重文物保護和現代建設相得益彰的寧波“海上絲綢之路”也正式走上申報世界文化遺產之路。和諧事例。 寧波民革認為,寧波在歷史文化保護中雖取得了一些成績,但也存在著不少問題。許多文保建筑因挪作他用、搭建違章建筑、陳舊電線密布等存在著嚴重的安全隱患;《寧波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中劃定的月湖、伏跗室永壽街、天主教堂外馬路、鼓樓公園路、郡廟天封塔5處歷史文化街區,很大部分由于“建設性破壞”而變得面目全非,至今保存下來的僅50%左右。此外,老外灘街區的保護規劃做得非常好,但在建設過程中,已列為文保點的最有歷史價值的房屋消失了,只留下部分歷史建筑,保留建筑比例太低,保護工作技術含量不高,大量老建筑已改頭換面,不能體現原來風貌。 究其原因,一是不能充分尊重規劃,施工中隨意決策、隨意改變;二是強調地塊保護與開發并重,尋求自我資金平衡的政策,不利于文物保護工作的落實;三是法規體系不健全,保護工作的職、責、權不到位,依法保護力度還很不夠;四是文保經費不足;五是城建部門對文化遺產擅自再分配、產權轉讓現象嚴重。 為此,民革市委會建議,一是必須堅持保護優先的原則,努力實現文化遺產搶救保護與城市建設發展的和諧統一。任何建設行為都應以不危及文化遺產及其原生環境為原則,盡可能采取多種有效的保護措施,凝聚各方的經驗和智慧,及時解決保護過程中的困難和矛盾,努力把名城的“最后的遺存”保護實現到最大值,發揮歷史文化遺產價值,提高歷史文化遺產與經濟社會發展關聯度,實現由“功能城市”向“文化都市”轉變。二是必須尊重規劃,完善管理制度。增強建設規劃部門依法審批歷史文化遺存開發項目的嚴肅性,強化文保管理部門的權威性,明確執法主體和執法程序;建立和完善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制度,如加強產權管理,規范鑒定、審批與監管,建立市區二級工作網絡體系,建立專題項目庫等。三是要盡快制定《寧波市歷史文化保護區保護條例》和《寧波市文物保護點管理條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完善法規體系,規范管理行為。在對具有歷史價值、景觀價值的歷史建筑、歷史街區進行修繕保護的過程中,要遵循保護歷史的真實性,保持風貌的完整性,維護生活的延續性原則,充分體現其文化內涵。四是要進一步提高文化遺產保護“五納入”水平。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建立與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相適應的、遵循保護區保護和文物工作自身規律、國家保護為主并動員全社會參與的名城保護和文物保護體制。五是開展文化遺產保護的研究,健全責任考核制。 寧波民革呼吁,歷史文化遺產保護不只是對得起老祖宗的的問題,而是一項“功在當代,利在千秋”的事業。政府部門要提高保護意識;只有全社會共同參與、管理和監督,形成保護歷史文化遺產的強大合力和濃厚氛圍,才能充分展示寧波歷史文化名城的魅力。 載《綠葉》2006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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