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S 第三章 第7條 個人救生設備 2 救生衣 2.1 應為船上每個人員配備1件符合規(guī)則2.2.1或2.2.2要求的救生衣,此外還應: .1 對于航程小于24h的客船,應配備至少船上乘客總數(shù)2.5%的嬰兒救生衣; .2 對于航程大于等于24h的客船,應為船上每一個嬰兒配備嬰兒救生衣; .3 配備船上乘客人數(shù)至少10%的適合兒童穿著的救生衣,或更多數(shù)量的救生衣以便為每個兒童配備l件;以及 .4 配備供值班人員使用的,并供設置在很遠的救生艇、筏地點使用的足夠數(shù)量的救生衣。值班人員的救生衣應存放在駕駛室、機艙、控制室及有人值班的其他任地方; .5 如果提供的成人救生衣不適合體重達140kg、胸圍達1750mm的人員穿著,船上應配備足夠數(shù)量的合適的輔助設備,以使其系固在這些人員身上。 2.2 救生衣應存放在容易到達之處,其位置應予明顯標志。凡由于船舶的特殊布置按本條2.1要求配備的救生衣變得無法拿到時,可制定滿足主管機關要求的變通規(guī)定,可包括增加配備救生衣的數(shù)量。 2.3 除自由降落救生艇之外,用于全封閉救生艇上的救生衣應不妨礙穿著者進入救艇或在艙內入座,包括扣好安全帶。 2.4 自由降落救生艇選用的救生衣及其存放和穿著方式,應不妨礙進入救生艇、乘員安全及救生艇的作業(yè)。 LSA規(guī)則 第二章 個人救生設備 2.2 救生衣 2.2.1 救生衣的一般要求 2.2 . 1.1 救生衣不應在被火完全包圍2 秒鐘后持續(xù)燃燒或繼續(xù)熔化。 2.2.1 .2 根據(jù)表2 .1 , 救生衣應以三種尺寸提供。如果救生衣完全符合兩個相鄰尺寸范圍的要求, 其可標明兩個尺寸范圍, 但具體的范圍不得再分。根據(jù)表2. l , 救生農(nóng)應用體重或身高標明或同時用體重和身高標明。 表2. 1 一救生衣尺寸分類衡準
2.2.1 .3 如果成人救生衣不是為適合體重高達140 kg 、胸圍達1750mm 的人員而設計, 應提供合適的附屬件使救生衣能系于此類人員的身上。 2 .2. 1.4 救生衣的水中性能應通過與合適尺寸的標準測試救生衣( 即符合本組織建議案的測試裝(RT D)) 的性能進行比較予以評估。① 2.2 . 1.5 成人救生衣的構造應: . 1 至少75 % 的完全不熟悉救生衣的人員能在無人幫助、指導或事先示范的情況下在1min 內正確地穿好救生衣; . 2 經(jīng)示范后, 所有人員都能在無人幫助的情況下在1min 內正確地穿好救生衣; . 3 明顯地只能用一種方式穿著或反穿, 即使不正確地穿著, 對穿著者也不會造成傷害; . 4 將救生衣系固于穿著者的方法具有快速和積極的閉合方式, 無需打結; . 5 穿著舒適; 和 . 6 使穿著者抱緊救生衣從至少4.5m 的高度跳入水中或穿著者手臂上舉從至少1m 的高度跳入水中均不致受傷, 且救生衣或其附屬件不脫落或損壞。 2.2 . 1.6 在根據(jù)本組織建議案對至少12 人進行測試時, 成人救生衣應在平靜的淡水中具備足夠的浮力和穩(wěn)性, 以便: .1 抬高筋疲力盡或失去知覺的人員的嘴部, 平均高度不低于成人RTD 規(guī)定的平均值; .2 在不超過RTD 規(guī)定的平均時間內將在水中失去知覺、臉朝下的人員的身體翻轉至使其嘴部脫離水的位置, 救生衣未翻轉的人員數(shù)量不超jdjllTD 值; .3 將身體從垂直方位向后傾斜, 其平均軀干角度不小于RTD 值減去5 ' ; .4 將頭部托出水平面, 其平均臉平面角度不小于RTD 值減去5 ' ; 和 .5 在以屈曲的胎兒姿勢漂浮時, 在失去平衡后將穿著者恢復至穩(wěn)定的臉朝上的姿勢。② 2.2.1 .7 成人救生衣應允許穿著者作短距離的游泳, 并登上救生艇筏。 2.2.1.8 除下列規(guī)定外, 嬰兒或兒童救生衣的性能應與成人救生衣相同: .1 允許幫助低齡兒童和嬰兒穿著; .2 應使用相應的兒童或嬰兒RTD 替代成人RTD ; 和 .3 可以幫助登上救生艇筏, 但穿著者的靈活性不能減至大于穿著相應尺寸的RTD 的靈活性范圍。 2.2.1 .9 除了干舷和自扶正的性能外, 嬰兒救生衣的要求可酌情放松, 以: .1 便利看護人營救嬰兒; .2 允許嬰兒系固于看護人, 井有助于嬰兒靠近看護人; .3 保持嬰兒干燥, 帶有自由呼吸孔; .4 保護嬰兒在撤離中免受碰撞和搖晃; 和 . 5 允許看護人監(jiān)控嬰兒的熱喪失。 2.2.1 . 10 除1 .2 . 2.9 要求的標記外, 嬰兒或兒童救生衣還應標出: . 1 按照2.2.1 . 2 的尺寸范圍; 和 . 2 本組織通過的' 嬰兒救生衣' 或' 兒童救生衣' 符號中所示的' 嬰兒'或' 兒童' 符號。③ 2.2.1 . 11 浸入淡水中24h 后, 救生衣的浮力下降不應超過5 % 。 2.2.1 . 12 救生衣的浮力不應依靠使用松散的粒狀材料。 2.2.1. 13 每件救生衣應配備2 . 2 . 3 中規(guī)定的救生衣燈固定設備, 使其能符合2.2 . 1.56.和2.2 . 3 . 1 . 3 規(guī)定。 2.2.1 . 14 每件救生衣應配備用繩索系牢的哨笛。 2. 2. 1.15 應以不降低其組合性能的方式對救生衣燈和哨笛進行挑選, 并系于救生衣。 2.2 .1.16 救生衣應配備一條可拋投的浮索或其他工具, 使其可系于水中另一人穿著的救生服上。 2.2 . 1.17 救生衣應配備合適的工具, 以允許營救人員將穿著者托出水面送入救生艇筏或救助艇內。 2.2.2 氣脹式救生衣 依靠充氣作浮力的救生衣應有不少于2 個獨立氣室, 應符合2.2.1 的要求, 并應: .1 浸水后自動充氣, 設有用單個手動動作即能充氣的裝置, 并能用嘴為每個氣室充氣; . 2 在任何一個氣室喪失浮力的情況下, 能符合2 . 2 . 1. 5、2.2.1 . 6和2 . 2 . 1 . 7 的要求; 和 . 3 使用自動機械設備充氣后, 符合2.2.1. 1 1的要求。 2.2.3 救生衣燈 2.2.3.1每個救生衣燈應: . 1 向上半球所有方向發(fā)出強度不小于0 . 75c d 的亮光; . 2 具有能提供至少8h 光強為0 . 75 Cd的能源; . 3 當系于救生衣上時, 應盡可能照亮上半球的大部分; 和 . 4 為白色光。 2.2.3 . 2 如果2. 2.3 .1 中所指的燈是閃光燈, 還應: . 1 設有手動操作開關; 和 . 2 以每分鐘不少于50 次但不超過70 次的速率閃光, 其有效光強至少為0.75cd。 ① 參見經(jīng)修正的《經(jīng)修訂的救生設備試驗建議》( MSC . 81(70) 決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