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張建夫婦和兒子張志偉簽訂了《贈與合同》,將夫妻兩人共同擁有的3套房子贈與兒子。然而,一場意外的車禍導致張建癱瘓了。張建出院之后,將兒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贈與合同》。而妻子甘萍卻不同意,還講出了家里的一些隱情,那究竟是什么事讓這個家四分五裂呢?是兒子的不孝,還是父親有什么問題呢? 記者陳棟 父親起訴兒子,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贈與合同》 2011年1月26日,張建夫婦和兒子張志偉簽訂了《贈與合同》,將夫妻共有的位于海口市大同路、海口市海甸二東路、??谑旋埲A區義龍路的3套房產贈與張志偉。同日,一家人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 2013年7月13日,張建在??跒I海大道騎電動車時,因撞到石墩摔傷被送往省人民醫院治療。張建經過醫院治療診斷為:頸脊髓損傷并四肢癱;肺部感染;軟組織挫裂傷;中樞性呼吸衰竭。張建住院治療26天,花去醫療費十幾萬元,而前期的治療費用大部分是由張建的胞兄墊付的。 張建受傷前在一家物業公司當保安,每個月的工資1500元,存款并不是很多。面對高額的醫藥費,張建希望妻兒來承擔,或者賣房來支付醫療費。“他們都不愿意?!睆埥ㄕf,贍養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他之前將3套房產贈與兒子,就是希望兒子以后能孝敬父母,如今他已經癱瘓在床,失去自理能力,且沒有其他經濟來源,兒子卻不愿意變賣一套房子來讓他繼續接受治療,他因缺少醫療費而被迫停止康復治療。 2013年12月24日,張建出院了。他出院后不久,向海口市龍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之前三人簽訂的《贈與合同》,確認原告對3套房產享有50%的產權。而甘萍自始至終都不同意撤銷《贈與合同》。 兒子不同意撤銷《贈與合同》,稱已盡到贍養義務 面對父親的起訴,兒子張志偉辯稱,父母當時是在自愿的情況下將3套房產贈與他,并且進行了公證,其中大同路和海甸二東路的房產已過戶到他的名下,義龍路的房子是他在居住。根據相關法律,贈與行為已生效,父親不能撤銷已公證的《贈與合同》。其次,3套房屋中也包含母親甘萍的財產,張建無權主張甘萍的財產處分權。 張志偉稱,在父親受傷住院期間,他為父親雇傭了護工,盡管他參加工作僅2年,工資收入并不高,但自父親遭遇意外傷害之日起,他共支付了22300余元護工費及生活費,已盡到贍養義務。 張志偉認為,因為父親張建與母親甘萍之間有矛盾,他多次協調無果,父親將矛盾轉化到他的身上,并且否認他的贍養行為。張志偉說,2013年12月,父親出院后想到義龍路的房產居住,因父母之間感情不和,母親不同意,他只好表示讓父親去其他兩套房產中居住,但父親不同意。 甘萍表示,她是簽訂《贈與合同》的一方,始終堅持將3套房產贈與張志偉?!皬埥]有權利處置我的財產。我可以作證,在張建住院期間,張志偉盡心盡力地照顧,盡到了贍養義務?!备势颊f。 甘萍稱,張建在發生意外前,拋妻棄兒與其他女人非法同居了二年,根本不顧及妻兒的感受,她之前還曾為此提出過離婚。甘萍說,張建關于兒子的一些說法是很荒唐的,她非常能理解兒子夾在父母矛盾爭端中的無奈、被動、為難及被父親誤解的痛苦。 法院判決:駁回父親關于撤銷《贈與合同》的訴求 龍華區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7月13日,原告張建在??跒I海大道騎電動車時,因撞到石墩摔傷導致高位截癱,原告受傷后至今一直都是被告張志偉為其聘請護工,并支付了部分護工費,還定期每月給其2000元生活費。2013年9月,原告住院期間,被告每天均探望原告,并為其送飯。 在本案中,原告、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為《贈與合同》能否撤銷。原告及第三人甘萍與被告簽訂的《贈與合同》,系原告和第三人對自己財產的處分,符合贈與的相關要件,應視為贈與,并且進行過公證,且其中兩套房子已辦理過戶手續,另一套房子一直由被告占有和使用,應認定該贈與行為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的情形如下:(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而本案中張志偉為原告聘請護工,支付護工費,還定期給原告生活費,已盡了對原告的扶養義務。故法院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張建的訴訟請求。(文中人物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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