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裁判要旨:權利人卓寶公司的注冊商標標識是“卓寶”、“ZHUOBAO”,但卓寶公司在其防水卷材產品上使用的標識是“卓寶科技”、“JORBOATECHNOLOGY”,由于兩標識視覺上存在顯著性差異,因此不是同一個商標,而是屬于兩個不同的商標,換一句話也就是說,前一個是注冊商標,后一個是未注冊商標。被告人楊某某、羅某某在假冒防水卷材產品上使用的標識是后一個標識,侵犯的是卓寶公司未注冊商標專用權,沒有侵犯卓寶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因此被告人的行為依法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1.2 案號:(2016)鄂0102刑初257號《刑事判決書》。 2.1裁判要旨:盧某某、李某合伙制造了假冒茅臺酒后,再叫被告人雷某拉到外地銷售,由于被告人雷某只是一個拉貨司機,現有證據不能證明其事先參與盧某某、李某的密謀,也不能證明其幫助盧某某、李某將涉案產品拉到目的地銷售時主觀上知道其是假冒茅臺酒,因此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與同案其他人是共同犯罪。 2.2案號:(2014)黔高知刑終字第3號《刑事判決書》。 3.1裁判要旨:權利人惠普公司出具的鑒定證明只是籠統認定涉案曬鼓是假冒商品,但是在鑒定證明中沒有所謂的假冒商品的實物照片,惠普公司也沒有就涉案產品進行逐一鑒別,開庭時公訴機關也沒有提供涉案產品實物與惠普公司的產品進行鑒別,因此無法確定涉案產品是正品還是假冒商品。 3.2案號:(2014)穗中法知刑終字第8號《刑事判決書》。 4.1裁判要旨:權利人多米諾公司注冊的“多米諾”商標僅核定使用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的第九類商品上,并沒有核定使用在第七類商品上,被告人生產的“多米諾”牌噴碼機是《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的第七類商品,因此被告人是在不同的商品上使用多米諾公司的商標,不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多米諾公司的商標,依法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4.2案號:(2015)穗越法審監刑再字第4號《刑事判決書》。 5.2裁判要旨:上訴人馮某甲伙同同案人未經三星電子株式會社許某乙,通過更換標貼、包裝盒、破解系統軟件的方式,擅自將三星電子株式會社生產的原裝打印機改裝成三星品牌的其他型號的打印機并予銷售,上訴人的確存在擅自使用三星電子株式會社注冊商標的行為。 但本案除了上訴人和同案人的供述曾提及破解打印機的加密程序外,沒有其他證據證實打印機加密程序被改動的狀況。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改裝后的打印機與原裝打印機之間在功能、外觀等方面存在實質性差異,也不足以證實改裝行為已足以影響使用該商品的消費者對三星電子株式會社注冊商標的認同。據此,本案上訴人在改裝后的打印機上使用三星電子株式會社的注冊商標,不屬于刑法上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某乙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且情節嚴重的行為,上訴人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5.2案號:(2016)粵01刑終21號《刑事判決書》。 6.1裁判要旨:徐某甲與寶慶公司簽訂過協議,約定徐某甲可以在淮安市范圍內獨家使用'寶慶銀樓'品牌和設立加盟店,可以將'寶慶銀樓'品牌使用于由其投資設立的或參與投資設立的企業的企業名稱中,可以在其經營活動中合法使用'寶慶銀樓'作為企業名稱的縮寫或簡稱。 被告人孫某與徐某甲簽訂了協議書。徐某甲授權被告人孫某在淮安市楚州區'淮安商場'珠寶專柜銷售使用'寶慶銀樓'品牌并約定被告人孫某應當向徐某甲繳納品牌使用費。 雖然被告人孫某實際上沒有得到權利人寶慶公司的同意,就使用了“寶慶”、“寶慶銀樓”商標,但被告人孫某向徐某甲繳納了品牌使用費并且僅是在淮安設立珠寶專柜,所以孫某的使用行為具備相應合同基礎,不能證明其主觀上具有假冒寶慶公司商標的故意。 6.2案號:(2014)蘇知刑終字第00010號《刑事判決書》。 7.1裁判要旨:2010年3月31日,權利人四川省瀘州國賓酒廠通過書面協議的形式在湖南省內以獨占許可的方式授權某酒業釀造有限公司白酒產品上使用“宗貴宴賓”注冊商標,使用期限為2010年3月至2015年3月,但實際上,到2014年3月12日,許可授權就結束了,根據現有證據無法確定涉案產品是在許可使用期內生產的,還是在許可授權結束后才生產的,所以無法排除涉案產品是在許可使用期內生產的可能性,所以,被告人喻某根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7.2案號:(2015)資刑初字第4號《刑事判決書》。 8.1裁判要旨:權利人日本石原產業株式會社核定在鈦白粉產品上使用的注冊商標為“TIPAQUE泰白克”,被告人江滬公司在鈦白粉產品上使用商標為“TIPAQUE”,兩者在視覺上存在顯著差異,不是同一個商標,因此被告人江滬公司是同一種產品上使用了與日本石原產業株式會社不同的注冊商標,依法不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 8.2案號:(2003)閔刑再初字第2號《刑事判決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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