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條件 行為對象:是“婦女”,一般認為是已滿14周歲的少女與成年婦女,被害婦女的社會地位、思想品德、生活作風、結婚與否等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行為內容 1、結果行為:正常意義上的性交行為。 2、手段行為:違背婦女意志。違背婦女意志的表現:行為人必須采取某種足以使婦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手段,即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罪手段行為必須達到使婦女明顯難以反抗的程度)。 (1)對象:被害婦女。如果暴力手段針對阻止其實施強奸行為的第三者,構成其他犯罪(故意傷害罪等),數罪并罰。 (2)內容:直接對被害婦女采取毆打、捆綁、堵嘴、卡脖子、按倒、故意傷害等危害人身安全或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反抗的手段。 常見表現:用酒灌醉或者藥物麻醉的方法強奸婦女;利用婦女熟睡之機進行強奸;冒充婦女的丈夫或情夫進行強奸;利用婦女患重病之機進行強奸;造成或利用婦女處于孤立無援的狀態進行強奸;假冒治病強奸婦女;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婦女等。 新刑法關于強奸罪的認定包括了主體行為和行為發生的對象兩個方面。首先,該行為人是在違背婦女意志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關系,其次行為人使用了暴力、脅迫等方式。而行為人的對象是滿十四周歲的女性,如果被侵犯者未滿十四周歲,無論是否使用暴力等手段,都會構成強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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