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大欺小,合理嗎?今天,我們說的主角公司,還是黔峰公司。 還是增資擴股這件事。 而且起因還是黔峰公司的股東有異議。 這個股東異議股東叫“捷安公司”。 首先,讓我們先具體了解下黔峰公司的股東構成情況:
你一看上表,馬上就反應過來:“捷安公司占9%,是小股東嘛,那就是要被欺負的嘛!” 真被你猜對了。就是小股東覺得自己受氣。 讓我們看看怎么回事: 為了這個增資擴股的事,黔峰公司討論爭執很多次,僅股東會就開了三次。 終于,在2007年5月28日,公司決定:
捷安公司想:不對啊,我是股東,我有優先認繳權,你們不買,我應該可以先外人優先買你們不買的股份啊。這樣才能肥水不流外人田。 這時,半路又殺出個程咬金,就是余盛,他直接了交錢,要入股,成股東。 捷安公司越想越氣憤,你們這樣以大欺小,我告你們去。所以大家就對簿公堂了。 二、法院也幫不了小股東捷安公司很執拗,不見黃河不死心,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
三、法院是有道理的首先,股東會決議是有效的。引入戰略投資者,公司的最高決策機構——股東會同意了的。盡管,股東會是以91%的多數同意通過的,但是符合黔峰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與我國公司法也不沖突。所以,少數還是要服從多數。 其次,捷安公司,已經使用了增資擴股的優先認購權。捷安公司已經按9%股比增持股份了。捷安公司不要太貪心了?? 再次,公司沒有規定股權轉讓有優先認購權。增資擴股與股權轉讓是不一樣的。超過9%以后,就是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了,公司沒有規定股權轉讓有優先認購權,就沒有優先購買權, 四、案例啟示1.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自由約定優先認購權。因為,優先購買權作為一種排斥第三人競爭效力的權利,對其相對人權利影響重大,必須基于法律明確規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才能享有。 2.準確認清公司股權轉讓與增資擴股是不同的。最明顯的區別在于公司注冊資本是否發生變化;其次,資金的受讓方是截然不同,增資擴股資金受讓方為標的公司,而非該公司的股東,資金的性質屬于標的公司的資本金;而股權轉讓中的資金由被轉讓股權公司的股東受領,資金的性質屬于股權轉讓的對價。 3.股權比例直接影響話語權。股東會決議,對如增資這類多數決的議案,需要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那也就說,股東要有一定數量的股比,才能左右股東會的決議。 參考法條:《公司法》第三十五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公司法》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參考案例:1.貴州捷安投資有限公司與貴陽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責任公司、重慶大林生物技術有限公司、貴州益康制藥有限公司、深圳市億工盛達科技有限公司股權確權及公司增資擴股出資份額優先認購權糾紛案 2.貴州捷安投資有限公司與貴陽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責任公司等新增資本認購糾紛申請再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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