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投資中,天使投資人通常是創業者的朋友、親戚、商業伙伴或已經成功的創業者、富有的個人等,他們基于對創業者能力和創意的信任,愿意在業務遠未開展或未成熟之前就向該創業者投入一筆資金。 雖然資金量并不是很大,但很有可能這就是項目的啟動資金。有種常見的情況是:天使投資人可能在進行投資之后,很久都還拿不到任何合同,也沒有一紙文字。但是,投資人應該知道一般要簽訂投資合同中最關鍵的幾個條款,這也是天使投資談判中所要用到的技巧。那么,這些創業投資條款背后的邏輯又是什么呢? 投資者須知的兩大重要條款 一般天使投資人不參與企業管理,一旦企業出現什么問題,投資者如果想在退出的環節上爭取盡可能多的權利,讓創始人股東主動維護天使投資人的利益,促進投資變現,那么你必須知道以下兩個重要條款。 1. 強制隨售權 強制隨售制度就是一旦有人想收購此公司,投資者可以決定是否把公司賣掉。這個協議在跟具體創始人談時,創始人會很生氣,但是這是能夠保證天使投資人變現的非常有利的條件。 首先,投資者不見得能找到能買公司的人,當找到買家時,說明它有一定的價值了。 其次,強制隨售權會引起公司質的變化,因此可以通過設計一些制度來平衡創始人的風險和投資者的權利。以下是對于限制條件的總結。
2. 回購權 什么是回購權?簡單地說,創始人說三年以后公司上市,三年如果上不了市,那么投資人有權要求創始人回購自己的股權,本金加收益率,收益率一般按照年化為8%的復利計算。 但是在行使回購權上,不得不注意下面兩個問題: 問題一:若創始人損害公司利益,投資者可以行使回購權。 現在有很多項目并不是上不了市觸發回購權,而是因為創始人虛假陳述,或者做了損害公司利益的事兒。如果投資人不再相信創始人,則有權利要求回購。這對于創始人而言多少有點風險,因為如何界定“不信任”,是沒有標準的。因此投資人很容易抓住創始人的把柄,比如不能有任何違法行為,披露必須真實,不能存在任何知識產權侵犯之類的條件。 問題二:在回購環節中,法律有漏洞。 美國標準的回購是這樣的,公司股份總額是2億股,如果回購4000萬股,把投資者的股權注銷,公司的股票從2億股變成了1.6億股,所有的股東持股比例變大,注銷的這部分股權是歸公司的庫存股。 美國的企業回購股票的現象非常普遍,但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在這方面存在一些缺陷,其核心缺陷就是在回購的環節上,《公司法》寫得非常不清晰,有的同一個法院做出兩個不同的判決,前一個判決是公司回購無效,后一個判決是公司回購有效。有的公安局、工商局把整個案子往外推,回購可以,必須得所有股東同比例回購,也就是5個股東,所有的股東同比例回購,這是不合理的。 今天的干貨分享就到這里了,明天我們將講到的是企業融資合同中的一些重要條款,敬請期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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