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多單位裁員消息頻出,讓很多人覺得就業困難的情況下,在工作過程中遇到待遇不公問題,能忍也就忍了! 雖然用工關系的建立基礎是在雙方意思一致的表達,但是用人單位也不能對勞動者過于任性。不可以隨意做出調整而不付出任何代價。今天跟大家講講在哪些情況下,對于用人單位的一些不當行為,勞動者是有權要求補償金的。 首先提醒大家注意,在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以后,用人單位如果想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因此,我也提醒大家在平時也要收集好合同、工資等證明材料,以防止用人單位損害個人利益。 除了辭退以外,還有幾種情況大家也要注意。 第一種,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或同意續簽卻降低工資,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可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二種情況是單位違反之前簽訂的勞動合同,降低工資、拖欠工資等。這種情況下不必忍耐,可以向上級主管部門反映,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在限期內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用人單位要按應付金額的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額外支付賠償金。 大家一定要注意,發生這種情況,不但大家能討回來應得的部分,還能夠拿到加付的賠償金。 第三種情況,如果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隨意給員工調崗,或借調崗之名排擠、打壓員工。比如有女員工懷孕了,單位不敢直接辭退,就把她調到艱苦、繁重或者與之前工作環境、待遇相差巨大的崗位上去。這種情況屬于違法調整工作崗位,如果員工不能堅持下去提出離職,就正中用人單位下懷,無成本遣散員工。 遇到這種情況大家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現實生活中,這樣贏得經濟補償金的案例不在少數,一定不要輕易放棄。 另外,關于加班費待遇問題也不容小覷,加班費也是勞動者工資的一部分,如果單位克扣、不發、少發都是不可以的,是可以申請賠償金的! 現在是法治社會,發生利益損害不要心甘情愿被欺負,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維護自己的權益,勞動者們都有這樣的意識,那么利益被損害的幾率就會越來越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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