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的進步,法律上從未承認過父債子還這一說,雖然父債子還在當今社會已不被承認,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之下,父債還是要子償。那么,我國法律對父債子還是否作出哪些內容規(guī)定呢?朝陽律師就簡要講述。希望分享的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父債子還的法律包括了什么內容 父債子還的最新法律規(guī)定在繼承了父親遺產、接受父親贈予、使用父親所借財務的情況下,兒子需要償還父親的債務。除此之外的父債子償都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具體法律內容,如下所述: 根據(jù)《合同法》之規(guī)定,借款關系一旦形成,除非雙方當事人協(xié)議變更,否則對雙方當事人發(fā)生法律效力,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此時的還款人僅能確定為訂立合同時的借款人。因此,父債子還并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但在以下情況,子應當代替父親償還債務: 1、接受了父親的贈與,造成父親的債務不能償還,不論這種贈于是有意識還是無意識; 2、從父親那里繼承了遺產,在接受遺產范圍內,承擔債務; 3、父親借的債務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特別是用于子的生活,而子又是與父親一起生活。在我們國家,很多的時候,父借款是為了家庭生活,也不排除是為了子女的生活培養(yǎng),所以,到底是花了借的錢,是不容易區(qū)分的; 如果父亡故后,子拒絕歸還,法律上雖然沒有什么責任,但不符合道德傳統(tǒng),所以,我們還是提倡在子自愿的情況下,在能力范圍內,代替父償還債務,以減少社會糾紛,發(fā)揚光榮傳統(tǒng)和社會公德。在法律上,兒女沒有替父母償還債務的義務。父與子是兩個獨立的民事主體,不因血緣關系的存在而混同。父債是父親作為主體與他人發(fā)生的債權債務關系,與子女無關。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這一規(guī)定要求兒子作為繼承人要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償還被繼承人所欠債務,但這不是“父債子還”。作為繼承人你完全可以根據(jù)自己繼承遺產的情況,來決定是否需要償還父親生前所欠債務的數(shù)額。如果你愿意償還父親的舊債,就不用受遺產實際價值的限制了。綜上,“父債子還”的說法是不對的。 綜合上述,小編整理有關父債子還的最新法律規(guī)定在繼承了父親遺產、接受父親贈予、使用父親所借財務的情況下,兒子需要償還父親的債務。除此之外的父債子償都是沒有法律依據(jù),我們應多了解法律常識才能避免自己掉入法律盲坑。更多相關問題,提供專業(yè)法律咨詢服務。 律師推薦:浙江律師 泉州律師 松江律師 濟南律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