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是什么意思?司法救助,又稱訴訟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中,通過對當事人緩交、減交或免交訴訟費用的救濟措施,減輕或者免除經濟上確有困難的當事人的負擔。司法救助是保證其能夠正常參加訴訟,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法律制度。 《點擊下方小程序,即可咨詢專業律師》 根據我國《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第一章第四條規定,國家對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保障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 雖說可以進行司法救助,但是也不是隨隨便便就能進行的,那么這又有哪些條件和原則呢?原來,國家司法救助應當遵循如下基本原則: 1.公正救助。即遵行救助標準和條件,兼顧申請人實際情況和同類案件救助數額,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2.及時救助。即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申請人,辦案機關應根據申請人申請或依據職權及時提供救助。法院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救助申請人,無論其戶籍所在地是否屬于受案法院轄區范圍,均由案件管轄法院負責救助。
(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 在管轄地有重大影響且救助金額較大的國家司法救助案件,上下級法院可以進行聯動救助。對于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當事人就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提起民事訴訟的,法院應當依法減免相關訴訟費用,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及時提供法律援助。 對于未納入國家司法救助范圍或者實施國家司法救助后仍然面臨生活困難的當事人,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辦案機關協調其戶籍所在地有關部門,納入社會救助范圍。 那么,在遵循了上述原則的前提下,究竟是哪些人可以申請司法救助呢?究竟要具備怎樣的條件呢?我們現在就具體來看一看。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傷或嚴重殘疾,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五)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舉報、作證、鑒定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六)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等,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的。 (七)對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八)黨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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