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類型有很多,以下我只簡單講下一般上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 一、案發。一般上,刑事案件的案發主要有以下幾種來源: 1、單位或個人的報案、舉報。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報案、控告。
3、犯罪人的自首。
4、司法機關自行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 公安機關從以上幾種來源得知犯罪信息后,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
二、偵查階段(公安機關)1、調查取證。
2、訊問犯罪嫌疑人。
3、刑事拘留。
4、逮捕。
5、起訴意見書。
>>>>>>>>>> 偵查階段的辯護人,只能是律師。 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當然,最重要的是,在偵查階段,為了防止案件被污染,有人串供或代為毀滅證據等情況的發生,只有律師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三、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檢察院在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 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一般情況下,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 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書,向法院提起公訴,并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到人民法院。 >>>>>>>>>> 審查起訴階段的辯護人,可以是辯護律師(律師),也可以是其他辯護人(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親友)。 辯護律師自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此外,辯護人也可以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 四、審理階段(法院)1、送達起訴書
2、開庭審理。
3、宣判。
4、執行。
>>>>>>>>>> 審理階段的辯護人,依然可以是辯護律師(律師),也可以是其他辯護人(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親友)。 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法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開庭審理時,辯護人可以為被告人做辯護,發表辯護意見、向法庭提交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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