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中說,“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個人就是整個國家。” 民法典被譽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每個人的每項權利在每時每刻都受到民法的保護,隨著我國首部民法典的即將問世,也標志著我國依法保護民事權利將進入全新的“民法典時代”。 編纂民法典是對現行民事法律規范進行系統整合,新編纂的民法典草案共7編,依次為總則編、物權編、合同編、人格權編、婚姻家庭編、繼承編、侵權責任編,以及附則,共1260條,創下新中國立法史的新紀錄。民法典正式實施后,現行的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將同時廢止。 

各編有各編的特色,與以往民法總則時代相比起來,變化可謂一目了然:總則編草案共10章、204條,基本保持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同時,根據法典編纂體系化要求進行了適當調整,對個別條款作了文字修改,并把“附則”移至法典的最后部分規定。——對居住權制度有關規定。物權編草案二審稿規定了居住權制度:“父母作為監護人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房屋享有居住權,或未成年子女對其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權,離婚無房配偶在一定時間內對配偶的住房享有一定的居住權。”居住權設置目的是實現同居者的基本居住保障,保障居住者的居住安全。民法典物權編草案第14章規定居住權的意定性,并沒有涵蓋并照顧到社會中配偶、老人、孩子等群體的居住權,因為這些主體的弱勢地位,在很大程度上不能進行合同約定;法定居住權為弱勢群體提供了最低的居住保障。在構建和諧社會,共創文明未來的大趨勢下,法定居住權制度具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功能,能夠保護廣大婦女、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勢群體利益,有利于創造和諧的家庭關系。——對流押、流質有關規定。物權編草案二審稿規定,抵押權人或者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前,不得事先與抵押人或者出質人約定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民法典草案明確當事人事先作出此類約定的,仍享有擔保權益,但只能依法就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優先受償。——“禁止高利放貸”擬入法:對于高利放貸問題,民法典草案作出了強硬回應。此前合同編草案二審稿規定,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為解決民間借貸領域存在的突出問題、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民法典草案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將這一款修改為: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在典型合同中增加“保理合同”一章,具體有三個改動:一、增加規定保理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規定:保理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業務類型、服務范圍、服務期限、基礎交易合同情況、應收賬款信息、轉讓價款、服務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等條款。保理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二、規定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保理人發出的應收賬款轉讓通知后,應收賬款債權人和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協商變更或者終止基礎交易合同,對保理人產生不利影響的,對保理人不發生效力。三、完善同一應收賬款有多個保理人時的受償規則,規定:已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均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受償;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受償;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應收賬款比例清償。在小編還讀書時候,人格權是否需要獨立成編就已經成為學術界激烈爭論的焦點,幾年過去這一問題最終塵埃落定。王勝明委員認為,民法典草案將人格權獨立成編,符合民法對人身權和財產權并重的發展方向。左中一委員表示,人格權編是以人民為中心理念的具體體現。李巍委員表示,人格權編是民法典體系的一大創新,體現了民法典在編纂過程中的中國特色。——預防職場性騷擾問題的立法有了最新進展。此前人格權編草案三審稿規定,用人單位應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為使這一規定在防止職場和校園性騷擾方面更有針對性,民法典草案將“用人單位”修改為“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 隨著近期曝出個別高校教師性騷擾學生的消息,社會各界對完善法律法規防止、懲治性騷擾行為的呼聲進一步高漲。建立防止性騷擾的“防火墻”,必須明確容易發生性騷擾的單位、場所的有關責任。——完善了隱私的定義,增加了維護私人生活安寧、排除他人非法侵擾的內容。相關條款修改為: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進一步明確近親屬范圍。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規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岳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有的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共同生活”的認定較為困難,不宜以此界定是否為近親屬,建議刪除這一規定。對此,民法典草案采納這一意見,刪去該款規定。——合理確定無效婚姻的情形。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規定,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婚姻無效。有的專家學者和地方提出,以偽造、變造、冒用證件等方式騙取結婚登記的情形較為復雜,其中既可能有重婚、未達到婚齡等問題,也可能僅是違反結婚登記的形式要件,不宜一律認定為無效,可在實踐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婚姻效力。對此,民法典草案刪去這一規定。——明確對隱瞞重大疾病婚姻的撤銷機關。婚姻家庭編草案三審稿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為更好解決“是否婚前如實告知患病情況”的認定困難問題,民法典草案刪去此種情況下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請求撤銷婚姻的規定,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撤銷權。孟強表示,實踐中,婚姻登記機關更多是對結婚登記的要件形式進行審查,而婚姻登記機關既沒有能力、也沒有法定職權對于一方是否健康、是否隱瞞重大疾病等事實進行核實和認定,所以這項職權交由法院來行使更有可操作性。——自甘風險。《民法典(草案)》第1176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損害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除外。——私力救濟。《民法典(草案)》第1177條作出了規定,但現實生活中可能出現適用不當的問題,因此必須對私力救濟嚴格限制。——高空拋物。《民法典(草案)》第1254條作出了規定,對高空拋物墜物零容忍!民法典草案進一步完善高空拋物墜物責任規則,將保障責任落實到位,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情形的發生。此處將“建筑物管理人”責任主體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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