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稅收主要分為聯邦稅及省(邦)級稅兩大系統。聯邦稅主要包括所得稅、銷售稅、聯邦消費稅、關稅等,由聯邦稅務局FBR(Federal Board of Revenue)負責征管。省級稅主要包括財產稅、車輛稅、印花稅等,由各省財政部門負責征管,除少部分上繳聯邦政府外,其余作為各省自有發展資金。巴基斯坦稅種和稅政錯綜復雜,且每年都會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修訂。限于篇幅只簡單介紹中國企業在巴基斯坦的經營活動中最常遇到的四個稅種和相關中巴稅收協定:一、所得稅 (Income Tax)與中國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分開立法不同,巴基斯坦的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統一規定于2001年《所得稅條例》和2002年《所得稅規則》中。巴基斯坦的財政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個人或企業如果未申請按照公歷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所得稅申報應與財政年保持一致。所有納稅人都需要申請國家統一稅號(National Taxpayer Number -NTN) ,通過稅號可以在稅務局的官網上進行所得稅申報。(一)個人所得稅巴基斯坦個人所得稅采用綜合所得稅制,每個納稅年度根據個人工資、財產收入、業務收入、資本收益、其他來源收入,匯總計算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巴基斯坦個人所得稅率屢有變化,截至2019年巴基斯坦個稅起征點為400000盧比,1200000盧比以下分兩級定額征稅,1200000盧比以上采用超額累進比例稅率。如果工資收入占當年應納稅所得50%以上,分級標準和稅率均有所不同。同時,根據規定,公司有個人所得稅的代扣代繳義務,所以中國企業在當地發放員工工資時,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二)企業所得稅巴基斯坦企業所得稅有兩種征收類型:1、最終稅制度(Final tax regime-FTR), 類似中國的核定征收,是一種一次結算、清繳的稅務征收形式,無論合同損益如何,一律按照收款的一定比例繳納;2、正常稅制(Normal tax regime-NTR),類似中國的查賬征收,根據企業利潤總額調整后的應納稅所得額與適用稅率進行計算,目前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0%。巴基斯坦企業所得稅普遍采用源泉扣繳所得稅形式,即預提所得稅(withholding tax-WHT)。預提所得稅是指企業從支付款項中扣繳的購買方的所得稅款,按周(或按月)匯總繳納代扣的預提所得稅稅款。預提所得稅采用分類比例稅率,根據購買方的類別及交易類型適用不同的稅率。企業的每一筆收入均提前預扣部分所得稅,到年終匯算清繳時,多退少補。即如果企業當年應交企業所得稅額高于已繳納的預扣所得稅,則需按其差額補繳企業所得稅,如果企業當年應交企業所得稅低于已繳納的預扣所得稅,超出部分可用于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的抵減,也可以申請退稅。而實際操作中,申請退稅非常困難,企業幾乎很少可以成功申請到退稅。在現金流層面,企業可嘗試通過申請下一年度預扣稅豁免證明,進而避免多交稅款。2020年7月巴基斯坦發布最新的金融法案,對所得稅法做出了部分修訂。此前中國企業在巴基斯坦的分公司作為非居民企業不適用最小稅制,而從2020年起開始,非居民企業在納稅年度,因為納稅調整等原因無需納稅、或納稅金額少于根據最小稅制計稅的最低稅額的, 需根據營業額的1.25%計算繳納當年企業所得稅。二、銷售稅 (Sale Tax)巴基斯坦銷售稅屬于流轉稅制中的一個主要稅種,類似于中國的增值稅,屬于價外稅,采用分類比例稅率。1990年《銷售稅法案》及2007年《銷售稅規則》對巴基斯坦境內銷售商品的銷售稅作出了規定,通常商品交易稅率為17%,由聯邦稅務局(FBR)統一征管。此外各省(邦)均有自己獨立的銷售稅征管規則,通過省級服務銷售稅法及規則的相關規定對本省范圍內提供的應稅服務征收銷售稅。目前信德省應稅服務有兩檔稅率:分別為14%和19.5%,旁遮普省和伊斯蘭堡首都直轄區大部分服務的稅率為16%,俾路支省稅率分別為15%和19.5%。在巴基斯坦銷售稅納稅人,除了需要申請前述的國家稅號(NTN)外,還需要申請聯邦政府銷售稅號(Sales Tax Registration Number -STRN)及省政府銷售稅號。巴基斯坦銷售稅也存在兩種征收類型:1、最終稅制。類似中國對小規模納稅人的征稅方式,進項稅金不可抵扣,也不可開具可抵扣的銷售發票。2、正常稅制,類似中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金可抵扣,可開具可抵扣的銷售發票。由于銷售稅對各類服務的定義、分類非常模糊且存在交叉的情況,同時存在重復征稅問題,實際操作中,企業需要與上下游企業協調、合作,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征稅類型和適用稅率。三、聯邦消費稅(Federal Excise Duties)不同于中國僅針對部分應稅消費品征收消費稅,巴基斯坦根據2005 年《聯邦消費稅法案》和2005年《聯邦消費稅規則》的相關規定,不僅對部分貨物(應稅商品)征收消費稅,還對在巴基斯坦境內提供的部分服務(應稅服務)征收消費稅。銷售消費稅應稅商品或提供應稅服務的納稅人,可使用其已有的聯邦銷售稅號 (STRN),于次月15日前申報并繳納當月的消費稅。根據最新修訂的消費稅相關規定,征收消費稅應稅服務主要有廣告、保險、股票經紀(稅率16%)、電信(稅率18.5%)、特許經營服務(稅率10%)等。四、關稅 (Custom Duty)根據1950年《進出口(控制)法》、1969年《海關法》、2001年《海關細則》等的相關規定,巴基斯坦政府對進入巴基斯坦的商品征收關稅。由聯邦稅務局(FBR)下設的海關總署(Customs)負責征管,所有進口商需在巴基斯坦海關部門申請海關清關賬戶( Web Based One Customs -Weboc)才可具備進口資質。關稅的稅率取決于進口到巴基斯坦的物品的具體種類,政府在每個財年的預算報告中都會對部分進口商品的關稅進行調整。2020年1月1日中巴自貿協定第二階段議定書正式生效,中巴兩國間相互實施零關稅產品的稅目數比例將從此前的35%逐步增加至75%,此外,雙方還將對占各自稅目數比例5%的其他產品實施20%幅度的部分降稅。中巴稅收協定中對與股息的預提所得稅優惠稅率為10%。對于利息預提所得稅的優惠稅率為10%,需要注意的是:中巴協定的三個議定書附件中,還專門列明了中國的國家銀行、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名單,給與列名銀行和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給與預提所得稅免稅優惠待遇。對于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所得稅優惠稅率為12.5%。值得注意的是,中巴雙邊稅收協定還專門對技術服務費有約定,即對于提供管理、技術或咨詢服務的預提所得稅優惠稅率為12.5%。另外,中巴稅收協定還約定了定率饒讓條款,即對于股息為15%,利息為10%,特許使用權為15%,技術服務費為15%。也就是說,中資企業在巴基斯坦享受比上述約定稅率更低稅收稅率的優惠待遇后,其在中國仍然可以享受上述約定稅率的饒讓抵扣。如中國某企業在巴基斯坦項目為中國工商銀行的貸款項目,其利息在巴基斯坦享受了免稅待遇。該中資企業在中國仍可享受視同在巴基斯坦已經征收10%利息預提所得稅的境外抵扣,上述定率饒讓條款無疑是對中資企業在巴基斯坦投資經營的一種鼓勵和國家財政補貼。(作者郭輝莉女士系四川中奧律師事務所的律師、注冊會計師。目前四川中奧律師事務所直接投資并控股的 “ZOAO LAW FIRM” 已取得巴基斯坦海外律師營業執照,成為中國人在巴基斯坦設立的第一家直投涉外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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