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談工作后猝死 法官評析 科技的發展為工作模式提供了更多的可能和選擇,微信等具備實時發送文字、語音、圖片、視頻功能的通訊工具低成本、高效率,職工可以隨時隨地在線處理工作,甚至成為某些職業群體的工作方式,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傳統的線下坐班處理工作的時空限制。因此,對職工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確定,并不必然局限于固定的上班時間、地點。因工作需要,職工下班后在家繼續通過微信處理工作的,同樣應當包含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工作崗位”范疇。 本案中,石某宇上班時的工作方式是通過微信對接同事、接洽客戶,下班后繼續通過微信處理工作是其工作常態。事發當天,石某宇從上班開始至其突發疾病倒地,其持續在微信處理工作,具有連貫性。石某宇在家回復工作信息時突發疾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應當視同工傷。 附:認定工傷的22種情形大盤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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