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民法典時間效力司法解釋》,共四章,二十八條,確立了以法不溯及既往為原則,以溯及適用為例外的時間效力原則。
⒈基本原則:法不溯及既往。
?《民法典》實施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
?《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當時的規定,另有規定的除外;
?橫跨《民法典》實施前后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適用《民法典》,另有規定的除外。
?《司法解釋》第1條
⒉例外情形:溯及既往和援引說理。
①有利溯及:《民法典》實施前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符合三個更有利于標準的,適用民法典。(《司法解釋》第2條)
?一是更有利于保護民事主體合法權益;
?二是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
?三是更有利于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②空白溯及:《民法典》實施前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當時未規定而民法典有規定,只要不存在三種除外情形,適用《民法典》。(《司法解釋》第3條)
三種除外情形包括:
一是明顯減損當事人合法權益;
二是增加當事人法定義務;
三是背離當事人合理預期。
③援引說理:《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當時僅有原則規定而《民法典》有具體規定,可以依據民法典進行裁判說理。
④溯及適用的具體情形:
有利溯及的具體情形:
?流押、流質條款的效力;
第七條 民法典施行前,當事人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或者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的,適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條和第四百二十八條的規定。
?無效合同的補正;
第八條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無效而適用民法典的規定合同有效的,適用民法典的相關規定。
?格式條款未盡提示說明義務的效力;
第九條 民法典施行前訂立的合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涉及格式條款效力認定的,適用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的規定。
?繼承權和受遺贈權喪失及恢復;
第十三條 民法典施行前,繼承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行為之一,對該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
民法典施行前,受遺贈人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之一,對受遺贈人是否喪失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規定。
?高空拋物。
第十九條 民法典施行前,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的規定。
空白溯及的具體情形:
?損害英雄烈士等人格權及社會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
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
?直接以起訴方式主張解除合同;
第十條 民法典施行前,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而直接以提起訴訟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合同僵局的破除;
第十一條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條第二款的規定。
?保理合同(12條);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繼承(14條);
?打印遺囑的效力(15條);
?自甘風險(16條);
?自助行為(17條);
?好意同乘(18條)。
⒊《民法典》時間效力的銜接適用:
①跨法分段適用的情形:
《民法典》施行前城里的合同,履行延續至《民法典》施行后,《民法典》施行前后履行合同發生的爭議,分別適用舊法和新法。
第二十條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該合同的履行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三編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關規定。
②跨法分別適用的情形:
?一是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典》第734條第2款的,根據租賃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前還是施行后屆滿,分別適用舊法和新發。
第二十一條 民法典施行前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租賃期限在民法典施行后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二是根據解除權人在《民法典》施行前還是施行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的,分別采用解除權行使期間的不同起算點。
第二十五條 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且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對方當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權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自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該解除權消滅;解除權人在民法典施行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二款關于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
③期間連續計算的情形:
?一是《民法典》施行前判決不準離婚的,適用《民法典》第1079條第5款的,當事人分局滿一年的時間從該判決生效起算。
第二十二條 民法典施行前,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五款的規定。
?二是當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脅迫結婚為由請求法院撤銷婚姻的,撤銷權的行使期間適用《民法典》第1052條第2款的規定,即從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算一年,脅迫行為的終止之日可能在《民法典》施行前、也可能在《民法典》施行后。
第二十六條 當事人以民法典施行前受脅迫結婚為由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的,撤銷權的行使期限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
④銜接適用的其他情形:
?一是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所立的公證遺囑與《民法典》施行后所立的新遺囑內容相抵觸發生爭議,適用《民法典》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立有公證遺囑,民法典施行后又立有新遺囑,其死亡后,因該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發生爭議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二是《民法典》施行前的侵權行為,損害后果發生在《民法典》實行后,適用《民法典》的規定。(24條)
?三是《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保證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滿二年的,仍適用舊法,即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當事人對保證期間沒有規定,主債務履行期屆滿至《民法典》施行之日不滿六個月,適用《民法典》第692條的規定。(27條)
4.既判力對溯及力的限制:
對于已經終審的案件,即使進入再審程序,也不具有溯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