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電視中我們經常會看到這樣的情景,老人死后,家人為了爭遺產爭得頭破血流,弄得本來和睦的一家人也如仇人見面,分外眼紅。同樣的事情我在現實中也見了不少。老人到底留下了多少遺產我們不可知,兒女卻為幾千塊吵成了一鍋粥,不能不說是對死者的傷害。兒子和女兒共同爭財產,按理說老人死后的財產是由兒女共同分割的,但現實中農村幾乎都是兒子們在分割,女兒表示放棄財產繼承,這似乎是個見怪不怪的暗示。但是放棄財產財產繼承權會有什么后果呢? 我國《繼承法》第25條第1款前項規定 :“ 繼承開始后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這一規定表明,放棄繼承只能以明示的方式,并且要在遺產分割之前作出。在遺產分割之前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在遺產分割之后作出放棄的,則不是放棄繼承權而是放棄應得的遺產的所有權了。 同時放棄繼承權實際上是對繼承地位和繼承份額的放棄。放棄了繼承權,自不必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負擔清償的責任。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繼承人可以因此而不履行法定義務。 我國司法實踐中,按最高人民法院的關于執行《繼承法》“意見””,遺產處理前或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后,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小時候我們是親人,長大后卻變成了親戚。單個的小家庭不知不覺中彼此孤立,只為那小小的利益。作為子女作為相對強勢的一方我們往往卻少了一份寬容和一份敬畏。希望在發生財產繼承的過程中,我們能夠明確財產繼承權放棄的后果,不要簡單的放棄自已的權利,當履行義務的時候追悔莫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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