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別人罵了法律怎么處理?
被別人罵了是建議積極報警處理的,公安機關根據辱罵的程度以及后果判斷如何處罰:
1、辱罵他人,不構成犯罪的,可予以治安處罰,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辱罵他人,構成侮辱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3、辱罵他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辱罵他人的,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一、辱罵他人不構成犯罪的: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1、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3、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4、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6、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二、辱罵他人構成侮辱罪的:
1、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侮辱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殺的,因受侮辱導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實施侮辱行為的等。
3、構成要件如下:
(1)客體要件
侮辱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和名譽權。
(2)客觀要件
侮辱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
侮辱,是指對他人予以輕蔑的價值判斷的表示,所表示的內容通常與他人的能力、德性、身份、身體狀況等相關。即使行為人所表示的內容是公知的事實,但只要該內容是毀損他人名譽的事實,就屬于侮辱。
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形:手段惡劣的,如當眾將糞便塞入他人口中等;侮辱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殺的,因受侮辱導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實施侮辱行為的等。
需要注意的是,散布有損他人名譽的真實事實,客觀上保護了公共利益的,比如當眾揭露候選人的真實的不道德行為的,不成立侮辱罪。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責任形式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為會造成敗壞他人名譽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三、辱罵他人構成尋釁滋事罪的:
1、根據《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2、根據刑法規定,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糾集他人多次辱罵他人的,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3、構成要件如下:
(1)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所謂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和生活中人們應當遵守的共同準則。
(2)客觀方面表現為隨意毆打他人,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行為。
(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
4、根據《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1)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2)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3)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