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跡 · 用文化給生活另一種可能 主講:三喵先生 策劃:三喵先生 責(zé)編:馬戲團長 全文約2800字 閱讀需要8分鐘 講到這里就有人問了,古人是如何處理少年犯罪的?今天,就來聊聊這個話題。 中國自古以來就對未成年人寬大處理的共識,比如最早在《禮記》中就記載:“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 就是說在古代,將八十歲以上老人和七歲以下的幼童視為無刑事責(zé)任能力人,這些人如果犯罪就不會追究其刑事責(zé)任。然而到了戰(zhàn)國時期,天下大亂,禮崩樂壞,寬宥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則發(fā)生變化,當(dāng)時的法家主張嚴(yán)刑峻法,那對未成年人也不能輕饒。比如李悝在《法經(jīng)》中規(guī)定,“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減,罪卑一減”。不存在什么寬宥的說法,即便只要你犯罪,即便是十五歲以下,也只能相應(yīng)減免,不能完全取消處罰。
到了秦朝,天下一統(tǒng),寬宥未成年人的原則得到恢復(fù),但這就帶來一個問題,你說自己未成年憑啥,朝廷的做法是看身高,秦法規(guī)定:男身高六尺五寸以上,女身高六尺二寸以上要承擔(dān)刑事責(zé)任,換算到今天大概是男的150公分,女的140公分,在這個身高之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就不用受罰。 后來漢初的統(tǒng)治者推崇休養(yǎng)生息,“德主刑輔”的“慎刑”治國理念,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宥原則又從身高改回了年齡。不過,這時期對少年犯也不是無底線的寬宥,比如漢景帝時期就曾規(guī)定,“八歲以下犯罪者,寬大處理,不必用刑具和囚禁”,如果不滿七歲的孩子犯了死罪,那也得要地方長官向廷尉報告,再由廷尉判決,才可以減免死罪。換句話說,那是死罪可免,活罪難逃。
這種對社會中弱小群體的“寬宥恤刑”原則深入人心,形成中國古代律法的特色傳統(tǒng)。即使胡人入主中原,也是遵循這個原則。北魏孝明帝時期,冀州有一個叫王買的神棍聚眾謀反,在跟著他造反的人里面有個叫劉景暉的九歲孩子。由于過了朝廷赦免令期限,掌管廷尉的裴延俊認為應(yīng)該判劉景暉死刑,以儆效尤。而另一個官員崔纂覺得這孩子年幼無知,跟著造反都是大人帶壞了。再說之前朝廷已經(jīng)赦免就不該判他死刑。當(dāng)政的靈太后知道此事后,同意崔纂的意見,于是下令把劉景暉流放到洛陽去做順民。 到了唐代,對少年犯有了更為詳細的劃分和規(guī)定,比如《唐律疏議》中規(guī)定,七歲以下的孩子,即使犯了死罪也會免于刑罰;八到十歲的孩子,即便犯了謀反、殺人等十惡不赦的大罪,也有權(quán)“上請”,就是奏請皇帝裁決;而十一歲到十五歲,流罪以下可以通過繳納罰款頂罪,但這個年齡如果犯了故意殺人罪等死罪,也要依律處死。《唐律疏議》是以后歷朝歷代立法的基石,如此原則也被繼承下來。
唐玄宗時期,雟州都督張審素被監(jiān)察御史楊汪以謀反之罪處斬,并籍沒其家,張審素的兩個兒子張瑝和張琇被流放嶺南。幾年后,時年十三歲的張瑝和十一歲的張琇兄弟逃回洛陽,手刃殺父仇人,他們被捕后,社會上都很同情這哥倆的遭遇,呼吁給予兩人寬宥處理。但丞相李林甫認為“國法不可縱復(fù)仇”,就連玄宗也這樣認為,于是下令處死了兄弟二人。此時對一定年齡的少年犯,不是不殺,而是慎殺,而且就算能夠減免少年犯的刑罰,該賠的也得由家長賠償。 宋仁宗年間,濠州有一個叫王灃奇的九歲孩童,在與人爭搶木柴的時候,用鐮刀將人砍傷致人死亡。因為王灃奇年齡太小而免于刑罰,不過,王家里得賠一百二十斤銅給受害人家。在宋代罰銅有十八個等級,罰一百二十斤算是頂格處罰了。總之一句話,以為年少犯罪就能完全不負責(zé)任,那是不可能的。
到了清代,法律進一步嚴(yán)苛,對少年犯的處理也變得更為具體,《大清律例》規(guī)定:七歲以下未成年人殺人,可以免罪不加刑;十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犯殺人等死罪可以上請;而十歲以上的少年殺人,雖然可以免于死刑立即執(zhí)行,但仍需被判“斬監(jiān)候”或者“絞監(jiān)候”,而且不得“上請”減免。不過,有一個案子卻打破了這個規(guī)定。 雍正十年,十四歲的丁乞三仔和十八歲的族兄丁狗仔一同挑土。丁狗仔仗著自己年齡大又是長輩,就開始霸凌年幼的族弟,還用石頭砸他。忍無可忍的丁乞三仔用石頭還擊,結(jié)果丁狗仔太脆皮,被石頭打中腹部就死了。按法律規(guī)定,一般這種斗毆殺人的,只有十歲以下的孩子才可以上請免死。因此,刑部給了丁乞三仔一個“絞監(jiān)候”的處理意見。不過,當(dāng)案子擺到雍正帝的御案上時,丁乞三仔的命運就此改變。
雍正帝認為十四歲的丁乞三仔是在被霸凌下,被迫反擊才將人打死,屬于“情有可原的正當(dāng)防衛(wèi)”,于是下旨免去丁乞三仔的死罪,再賠受害人家屬20兩銀子的喪葬費就完事了。有雍正帝的親自批示,少年犯的適用寬宥政策的法定年齡得到擴大,甚至在乾隆十年專門規(guī)定:對于十五歲以下殺人之犯,只要案情和丁乞三仔一案基本相同,就按先帝爺?shù)呐巨k。 當(dāng)然了,殺人這件事還要看動機,對待這種涉及青少年的惡性犯罪,大清皇帝在具體案件上也是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比如乾隆皇帝就親自判了一個九歲孩子死刑。 乾隆四十三年,四川地區(qū)同是九歲的劉縻子與李子相在河壩上放羊,李子相抓出一把葫豆燒熟當(dāng)零食吃,劉縻子眼饞葫豆,反復(fù)向李子相索要。一來二去,兩人就爭吵打斗起來。就在這時,劉縻子一把把李子相推到在地,導(dǎo)致李子相墊傷腰眼,旋即暈死過去。而劉縻子還是不肯罷休,又朝著李子相狠狠地踹了幾腳,才趕羊離去。等李子相父母趕來,這孩子早已氣絕身亡。按以往慣例,當(dāng)?shù)刂h擬判九歲的劉縻子“絞監(jiān)候”,四川總督文綬與幕僚看過卷宗后,也認為 “絞監(jiān)候”的擬罪合理。不過,依律對這個年齡的殺人犯,案卷要進呈給皇帝親自過目,由皇帝圣裁。于是,四川總督文綬派快馬將劉縻子案卷宗進呈進京。
不過,乾隆帝看過案子經(jīng)過后認為,劉縻子因為葫豆而將小伙伴殺死,這是主動尋釁,即使是無心之過,但也造成了無法挽回的后果,而且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社會危害性極大,若不嚴(yán)懲,就此放過,日后長大必成一害。而且,乾隆帝發(fā)現(xiàn)一味地對少年犯“寬宥恤刑”并不能遏制這些孩子犯罪,反而對受害者不公。有了乾隆帝的圣裁,此后,大清的少年犯不能因為擁有“免死金牌”的年齡而肆無忌憚。 從以上事例看出,“矜老恤幼”是我國古代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雖然“幼”的標(biāo)準(zhǔn)不斷變化,但統(tǒng)治者用“恤幼”彰顯自身仁德,由此可見,古代統(tǒng)治者為了鞏固自身合法性,才使得“矜老恤幼”成為延續(xù)千年的立法傳統(tǒng),這和現(xiàn)代法律的理念有本質(zhì)差別。 到了現(xiàn)代,保護未成年人,可以說是一個社會法治文明進步的表現(xiàn),但寬容不能等同于寬縱。近些年來,未成年人犯罪事件屢屢登上熱搜。歸根到底,是因為大量未成年罪犯由于年齡限制,受到法律保護而逃脫制裁。因此,“恤幼”傳統(tǒng)非常好,但不能放棄“懲惡”原則。前面講到的那些發(fā)生在古代的少年犯案例,也許能給今天的人們一些啟示。 *本文首發(fā)于「循跡曉講」公眾號 未經(jīng)授權(quán) 不得轉(zhuǎn)載 *配圖源于網(wǎng)絡(luò),若有侵權(quán),后臺聯(lián)系刪除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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