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其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該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利害關系人一般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近親屬。 另,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本案中,申請人系被申請人之子。被申請人因病生活不能自理,活動受限,2024年7月30日經醫院診斷為帕金森綜合征,故申請法院宣告被申請人張(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申請人張某為被申請人張(父)的監護人。在北京市中恒信律師事務所渠迪哲律師的幫助下,法院判決指定張某為張(父)的監護人。 ![]()
![]()
![]() 法院裁判觀點 本院認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鑒定所的鑒定意見,張(父)的辨認能力喪失,無民事行為能力,本院依法認定張(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張(父)的配偶年歲已高,張某作為張(父)的兒子,有能力照料張(父)并維護其合法權益,本院依法指定張某為張(父)的監護人。 法院裁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張(父)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指定張某為張(父)的監護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