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日,張挺帥(作為乙方)與某通客車公司(作為甲方)簽訂《勞動合同書》一份,合同第六條規定“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如有違反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2016年9月,張挺帥在合租宿舍留宿異性,導致家庭關系緊張,工會出面調解無果。 同月23日,公司因張挺帥生活作風造成不良影響,違反《公司獎懲管理規定》,解除其與張挺帥的勞動合同。9月26日,公司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張挺帥。 公司《獎懲管理規定》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公證處公證書中證實:2013年12月19日,公司將其《獎懲管理規定》張貼于公司公告欄內。公司《獎懲管理規定》第8.2.3.8.11條規定,因生活作風、社會公德等問題造成不良影響者,對其直接或主要責任人給予解除勞動合同。 張挺帥認為公司屬違法解雇,認為他工作兢兢業業,多次被評為崗位標兵、協同標兵等榮譽稱號。公司突然以“因生活作風,造成不良影響”為由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金標準二倍支付賠償金,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60000元。 案件歷經仲裁、一審、二審。 一審判決:留宿異性,造成不良影響,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無不當 一審法院認為,張挺帥在合租公寓留宿異性,造成不良影響,違反了張挺帥、公司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及公司的管理規定,故公司解除與張挺帥簽訂的勞動合同并無不當。張挺帥要求公司支付賠償金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該院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三條,判決駁回張挺帥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元,減半收取計5元,由張挺帥負擔。 提起上訴:女網友舉目無親,夜半可能流落街頭的情形下,我予以幫助屬正當合法行為   宣判后,張挺帥不服該判決,向中院提起上訴,理由如下: 1、我帶醉酒女網友留宿宿舍屬于正當行為,并無過錯。女網友在鄭州舉目無親,夜半可能流落街頭的情形下,我予以幫助,于情于法都屬于正當合法行為。 2、公司的《獎懲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未告知我,故公司解除勞動關系系違法解除,應當向我支付賠償金6萬元。 公司答辯稱,張挺帥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事實清楚,公司經過工會調查,已經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提前告知工會,程序合法,且經仲裁和一審法院確認。張挺帥知曉公司獎懲管理規定,并且獎懲管理規定經過民主程序由職工代表大會制定,依法公示、公告,并有公證機構予以公證,完全可以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二審判決:如背離人倫和道德,必將受到良心的拷問和道德的譴責,家有家風,行有行規,厚德載物,凡事當好自為之 二審法院認為,張挺帥作為成年人,理應承擔起為人夫為人父的家庭責任,認真做到忠實于婚姻、忠實于家庭,否則將背離人倫和道德,必將受到良心的拷問和道德的譴責。 同時,張挺帥作為社會人,理應承擔起傳播善良風俗,傳遞正能量的社會義務,認真做到遵紀守法,忠于職守,否則將背離規章制度的規制和約束,必將受到規章的制約和制度的懲罰。 張挺帥在公司履職期間,其所從事的工作范圍之外的活動,最終導致夫妻關系不和,給所供職單位帶來負面影響,給社會大眾造成不良觀感,該事實行為已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和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故公司以此為據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有事實和合同依據,該解除行為并無不當。 即使雙方沒有約定,張挺帥亦不能放縱恣肆,無拘無束,因為家有家風,行有行規,厚德載物,凡事當好自為之。 綜上,張挺帥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賠償金請求不應予以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當予以維持。二審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0元,由張挺帥負擔。 案號:(2017)豫01民終10518號(當事人系化名) 小編點評:張挺帥抗辯說自己只是好心幫了個舉目無親可能流落街頭的醉酒女網友,這理由虧他想得出   扎心的是,法院不僅沒站在他這邊,還順帶給他上了一堂人生哲學課:“為人夫為人父要盡責,為社會人要傳遞正能量。家有家風,行有行規,厚德載物,凡事當好自為之?!?/span>看來,法官也是操碎了心,不僅要斷案,還要兼職當人生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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