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一起典型案例引發廣泛關注。趙某與丁某離婚時約定,趙某支付丁小某(二人之子)70萬元生活費,并明確該款項及丁小某從長輩處受贈的13.8萬元應作為購房首付款,且房產需登記丁小某的姓名及份額。然而,丁某再婚后竟將房產登記至其與現任配偶汪某名下。法院最終判決丁某、汪某共同返還丁小某83.8萬元及利息。 一直以來,很多人都將父母支配未成年子女的錢視為天經地義,實際上并非如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五條,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本案中,丁某作為直接撫養人,擅自將本應屬于丁小某的83.8萬元購房款用于登記自己與現任配偶共有房產,顯然違背了離婚協議的約定,更構成對未成年人財產的非法侵占。 法院的判決明確兩點:其一,父母離婚協議中涉及子女財產的約定具有法律約束力;其二,監護人若濫用權利損害子女利益,需承擔返還及賠償責任。 ![]() ![]() 實踐中,離婚雙方常約定將共有房產登記至子女名下,但是如果約定不清晰很容易被鉆空子,比如說:協議僅籠統約定“房產歸子女”,未明確產權份額、登記時間及違約責任,易引發爭議。本案中,協議明確款項用途及房產登記的份額等,這為法院認定侵權提供關鍵依據。因此,如果想要在離婚時通過離婚協議給孩子筑起一道財產的安全墻,一定要注意以下幾個細節: 1. 明確財產屬性及用途。區分“贈與子女”與“撫養費”,避免混同。本案中,70萬元被定性為“生活費”,但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了這筆錢的購房用途,因此,法院仍認定其屬于丁小某個人財產。 2. 設定履約保障。在約定時,可約定違約方支付高額違約金,或由未直接撫養方保留房產代持權,直至子女成年后過戶。 3. 建立財產專用賬戶。為子女開設獨立銀行賬戶,約定財產轉入后非經雙方同意不得轉出,留存資金流水備查。大額支出需雙方書面確認,避免監護人擅自處分。 該案件判決體現了法院正加大對未成年人財產權益的保護力度,父母離婚、再婚都不應損害子女權益。作為法律從業者,我希望大家在訂立離婚協議時,務必以法律思維厘清權責,以細致條款防范風險,切實可行地維護孩子的權益。 排版編輯丨夏悅聞 文案編輯丨李越、王玉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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