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國銘律師(專注于商標犯罪與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控告及辯護) 微信公眾號:知產刑案何國銘 真假混賣,在一些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案件中,確實是一個辯護要點。現在有很多犯罪嫌疑人,并非一概出售假貨,反而采用更為隱秘的手段,在發貨時,一時發真貨,一時發仿冒品。然而,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當打假公司收到假貨后,就是一個舉報,就刑事立案了。面對辦案人員的訊問,很多當事人都辯解統計的金額不對,認為自己不只是賣假貨,而且還有賣真貨,存在真假混銷的情況,所以應當要剔除真貨的銷售額。 在這類真假混銷的案件中,確實存在重大的辯護空間,有些從輕處理,獲得緩刑判決,有些基于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獲得了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處理,這類型案件我們團隊處理過好多起。 但是,有一個需要解決的前提問題,就是被告人確實是存在真假混賣的情況,并且有相應的證據,線索是能夠證明的。例如說,在公安機關在現場所扣押的商品當中,有部分商品確實經過檢驗,發現是真品,或者是被告人出示了,他向該品牌的銷售商,或者廠家有購買這個商品的轉賬記錄,或者發票,這樣至少能證明是存在出售正品的真實性。 另外,關于假貨的數額怎么計算,有些被告人可能是假貨賣得低一些,正品賣得高一些,在價格上有差異,甚至有些被告人在發貨時,自己會作一些備注。在分別統計正品與假貨的銷售金額時就比較方便。 相反,真貨假貨價格一樣,有沒有其他痕跡來區別假貨與正品,這個時候,對案件該如何處理,辦案人員也陷入兩難的境地,確實不好整,有一些會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對已銷售的商品之金額就不再計算了,對未出售的假貨,就以犯罪未遂來認定,就要看這個未銷售假貨的金額是否達到入罪的標準,或者處于哪一檔的法定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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