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施工生產一線的安全生產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項目經理部(以下簡稱“項目部”)是項目管理的主體,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在項目施工全過程中,必須認真貫徹國家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令法規和規章制度,建立項目施工安全保證體系。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在“舟山鼠浪湖項目”中施工的各個單位(包括地基處理、吹填、圍堤、預制以及測量等施工單位),相關單位與有關部門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章
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一般要求
第四條
項目部應針對項目施工特點,制訂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建立安全生產分級責任制,對人不安全行為、物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的不利因素和管理缺陷進行有效的安全控制。
第五條
項目安全生產控制應由總承包全面負責,分包向總包負責,總包與分包之間應按有關規定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書》,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項目部應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制度,對職工包括臨時工、農民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未經安全生產教育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六條
項目部和分包在施工中應負有環境保護的義務和責任。
第七條
對從事危險性較大的作業人員應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八條
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九條
發生工傷事故,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和處理。
第三章
項目部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計劃與實施
第十條
項目部應在項目開工前,結合項目特點編制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計劃,明確安全生產目標,并經上級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審批簽認。
第十一條
項目部必須建立安全生產分級責任制,主要領導的安全生產職責由上級制定,其他人員的安全生產職責由項目經理組織制定并簽發執行,切實把安全生產責任分解到崗,落實到人。
第十二條
項目部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計劃應包括:項目概況、控制目標、組織結構、職責權限、規章制度、資源配置、安全措施、檢查考核、獎懲制度等。
第十三條
對結構復雜技術難度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水上水下、安全用電以及爆破等高危施工作業,應鑒定過程能力,并對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的安全資格和身體狀況進行審核,合格人員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安全生產技術措施應對重點部位重點防范,包括防汛、防洪、防火、防爆、防塵、防觸電、防雷擊、防塌方、防有害氣體窒息、防物體打擊、防機械傷害、防高處墜落、防交通事故、防寒、防暑、防疫等。
第十五條
項目部主要領導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和各項規章制度,嚴格考核,嚴肅獎懲。
第十六條
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審核制度和安全生產技術交底制度,對結構復雜的分項工程應組織典型施工并有針對性地進行全面、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使執行者了解安全技術措施的具體內容和工藝要求,確保安全措施落到實處。
第十七條
項目部應結合本地實際,采取確實措施改善周邊環境并及時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第十八條
項目部應堅持開展 “安全生產月”“反三違月”活動,對圍繞安全生產所進行的各種會議、檢查、隱患整改、教育、技術交底、事故處理等均做好記錄。
第四章
安全生產檢查和隱患整改
第十九條
項目部依照經審批的安全生產技術措施計劃,定期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評,檢驗措施計劃的實施效果,通過檢查了解安全生產狀態,及時發現施工中的不安全行為和事故隱患,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及時整改。
第二十條
安全檢查應依照建設部《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和上級安全生產管理檢查標準以及本企業的規章制度進行檢查,內容應包括:分級責任制、安全技術交底、安全記錄、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安全標識、安全操作、持證上崗、違章違規處理等。
第二十一條
安全生產檢查應由專人負責,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參加,明確檢查內容及要求,應檢查現場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作業指揮和作業行為,檢查安全施工的應知應會,總結講評,提高安全生產素質。
第二十二條
檢查人員實事求是地記錄安全生產檢查結果,如實反映隱患部位、危險程度、定性和定量地分析原因,及時制定整改措施方案,限期限時組織整改。
第五章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施工現場展布必須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進行展布,所用材料應符合有關規定要求。
第二十四條
施工場地道路、排水應保持暢通,施工材料、構件、各類工具堆放應標識清楚,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保管儲存應符合有關安全規范、規定要求。
第二十五條
施工現場應按有關規定設置有效的滅火器材和消防水源,動用明火應按規定辦理手續,氧氣瓶、乙炔瓶等設備擺放應符合有關安全規定,重要部位動用明火應設專人監控。
第二十六條
職工生活區應與施工作業區明確分隔,并建立照明用電、防寒取暖、防暑降溫、放火防盜、環境衛生等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定期檢查落實。
第二十七條
施工現場及重點部位應設置明顯的安全生產警示標牌,并按《安全色》和《安全標志》所規定的國家標準實施。
第二十八條
施工現場內敷設的新舊地下水下管道、電纜等各種構筑物等,必須向有關機械及施工作業人員明確交底,施以保護,嚴防損壞。
第二十九條
施工現場安全網、護欄、洞口蓋板及機械設備、電氣設備的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不準隨意拆除或移動,如因施工或維修移動時,必須經施工主管人員同意,并在完工后立即恢復。
第三十條
施工用電的敷設、接地接零保護、配電箱及開關箱的三級配電二級保護,漏電保護裝置參數的匹配等,應符合電氣安裝安全規定要求。
第三十一條
水上水下施工作業應按照海事部門的要求,辦理許可證并發布航行通告。
第三十二條
爆破施工現場按要求設立危險警戒區,每次爆破作業前必須提前向項目部遞交爆破施工計劃、發布爆破通告,起爆前前十分鐘發出爆破警報,爆破及危險后接觸后通知項目部解除警報,期間與爆破施工無關的所有施工人員嚴禁進入警戒區進行其他作業。
第三十三條
進入施工現場的所有人員必須戴好安全帽,高處作業人員必須系好安全帶、水上作業、乘坐交通船人員必須穿好救生衣。
第六章
安全生產技術管理資料
第三十四條
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完整齊全。
第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保證體系運行記錄詳實,安全生產技術保證措施計劃及安全生產技術保證措施交底書完整齊全。
第三十六條
現場安全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完整齊全。
第三十七條
安全生產三級教育及工種調換人員的崗位安全培訓書面資料完整齊全。
第三十八條
安全生產會議、安全生產檢查、事故隱患整改、事故調查分析及處理的相關資料完整齊全。
第三十九條
危險作業面、作業點安全生產技術措施及預控措施有記錄。
第四十條
自行指定的安全生產設施,設備安裝與使用的操作規程及設計圖紙、計算書等資料完整齊全。
第四十一條
防臺、防汛、防季風襲擊預報以及防凍的安全技術保證措施資料完整齊全。
第四十二條
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安全技術交底、安全操作規程等技術資料完整齊全。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如有與國家頒發的安全生產有關規定不相一致的,以國家規定為準。
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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