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介 紹 陳某就職于某公司任噴漆工,2013年12月10日陳某工作時右眼受傷,經人社部門認定為工傷,并經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等級為九級。某公司有為陳某繳納工傷保險,社保經辦機構已經核發了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期間護理費、鑒定費四項費用,以及以每月2191.33元的標準核發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后,陳某認為其工資并非2191.33元/月而是6200元/月,公司未足額為其繳納社保,致使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遂提起勞動仲裁,請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 一、處理結果 支持陳某的仲裁請求 二、爭議焦點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導致職工待遇降低,職工是否可以請求補足? 三、案件評析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為防止因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而導致職工享受的工傷待遇降低, 《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少報職工工資,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造成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的,工傷保險待遇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向工傷職工補足”。 本案中,仲裁委查明陳某平均應發月工資為6200元/月,公司未足額為其繳納社保費,導致社保基金管理部門僅以每月2191.33元的標準支付陳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造成陳某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降低,故仲裁委裁決公司應補足差額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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