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 勞動法小編 摘自 法制晚報 閱讀更多原創文章 請關注公眾號 案件經過 郭某、高某等14人在沈陽市某保潔中心做保潔員。2012年3月,高某等14人以在職期間保潔中心未支付加班工資、未繳納保險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等為由向北京市懷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最終裁決,該保潔中心賠償郭某等14人各項損失近10萬元。 保潔中心不服,2012年6月保潔中心起訴到懷柔法院。同年9月,懷柔法院一審判令保潔中心給付14名原告工資、加班費等共計10萬余元。保潔中心上訴。 二中院審查后,確認某保潔中心系個人獨資企業,其投資人劉某某于2013年2月18日辦理了保潔中心工商注銷手續,在清算報告中劉某某承諾承擔企業注銷后未盡事宜。故二中院依法變更上訴人保潔中心為劉某某,但因二審期間上訴人劉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二中院于2013年5月29日作出終審判決,裁定上訴案件按上訴人劉某某撤回上訴處理。 同樣,劉某等7人也因被保潔中心拖欠工資進行了訴訟,法院最終亦判決保潔中心支付7人共計8萬元。 老賴死亡 法院申請救助金 2013年前后,郭某等21人向懷柔法院申請強執。經查詢,劉某某已經將保潔中心注銷,劉某某名下無銀行存款、無房產、車輛及其他財產可供執行。2013年12月劉某某因病去世。 “此案很特殊。”承辦法官告訴記者,本案被執行人已去世,又無可供執行財產,直系親屬生活困難,無法強制執行。且本案中申請人人數眾多,多年申請執行未有效果,存在不穩定的安全隱患,極易造成群體信訪,而且上述申請人因年齡偏大,體弱多病,家庭生活困難。 經過多次討論、申請、匯報、審核,最后懷柔法院決定對上述申請人予以司法救助,最終,郭某等21人拿到17.42萬元的救助金。 哪類人員可以提出國家司法救助申請?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傷或嚴重殘疾,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依靠其收入為主要來源的近親屬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案件無法偵破造成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沒有賠償能力,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5。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舉報、作證、鑒定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6。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等,因被執行人沒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請執行人生活困難的; 7。對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經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8。黨委政法委和政法各有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員。 關 注勞動法觀察與研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