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參照個人所得稅法“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費用扣除標準確定,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1] 自2006年1月1日起,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附件1第六條(一)修改為:“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為19200元/年(1600元/月)。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2] 自2008年3月1日起,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24000元/年(2000元/月)。[3] 自2008年3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附件1第六條第(一)、(二)、五)、(六)、(七)項根據上述規定作相應修改。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44號)停止執行。[4] 自2011年9月1日起,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42000元/年(3500元/月)。[5] 自2011年9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附件1第六條(一)修改為:“投資者的費用扣除標準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資者的工資不得在稅前扣除。”[6] 自2011年9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第一條停止執行。[7] 取得經營所得的個人,沒有綜合所得的,計算其每一納稅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應當減除費用6萬元、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在辦理匯算清繳時減除。[8]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 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附件一《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第六條第一項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44號)第三條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第一條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第七條 [5]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第一條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第三條 [7]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第四條 [8]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2018年12月18日發布,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條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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