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公告。學校應做好資助政策宣傳工作,向學生本人或家長(監護人)公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程序和資助程序。 第十二條 申請。凡申請資助的,須由學生或家長(監護人)填寫《認定表》。本地戶籍第1至6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無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非本地戶籍第1至6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須同時提供相關部門核發的符合本辦法第八條所述困難證件復印件之一;其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相關部門須在《認定表》中簽署審核意見并加蓋公章。 學校應組織好第1至6類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申請資助,向經信息比對確認的學生逐一發放《認定表》,并指導填寫。對自愿放棄申請資助的,學校應做好登記,由學生或家長(監護人)簽字后學校留存。 第十三條 審核。對已經信息數據比對確認或提供了相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件的學生,直接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其他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學校要認真審核學生申請證明材料,結合家訪等方式核實的情況,對學生資助申請進行綜合評審認定。 對政策規定需要分檔資助的,應根據學生家庭的困難情況,劃分資助等級。 第十四條 公示。學校應采取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信息應注重保護學生隱私。學校應做好異議問題處理工作,如學生、家長(監護人)和教師對認定結果有不同意見,可通過書面方式向學校認定領導小組提出。學校應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訴求屬實,應作出調整。 第十五條 建檔。學校匯總本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名單,連同學生的申請材料統一建檔,并按要求錄入全國學生資助管理信息系統。各學校以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結果作為申報資助計劃和確定資助對象依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