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條件
官司打完了,當事人卻沒按生效法律文書按時履行義務,對方當事人即可申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的流程,請見下圖: 知識點一:執行立案篇 立案條件 1 、法律文書已生效 作為民事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書、調解書、公證債權文書、仲裁裁決書。 2 、當事人未履行 3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對于超過二年后申請執行的,可以立案,法院不主動對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適用時效規定進行裁判。即當事人可以提出時效抗辯,否則法院不主動審查。 4、 由當事人申請或審判員移送 執行程序并不自動開始,一般需由當事人申請,也有由審判員移送的情形(例如執行訴訟費的案件由審判員移送執行)。 知識點二:執行準備篇 準備工作 1、檢查案件信息 (1) 檢查執行依據是否生效 實踐中常出現申請人并不知道被執行人已經上訴,因此需再次核實法律文書是否生效,如民事判決、仲裁裁決是否上訴、公證債權文書是否被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2) 檢查當事人身份信息 (a)申請人、被執行人是否準確。 (b)自然人身份證號是否正確。 (c)法人組織機構代碼、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否完善,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證號是否正確。 (3)檢查申請執行內容 (a)當事人申請的是對法律文書的部分執行還是全部執行。 (b)是否為互負義務;若是,則可讓申請人先履行。 (4)檢查案件標的 有多個被執行人的,檢查各自的債務數額,分期支付的時間節點,利息的計算等,這些都需要認真核對,以免出現執行錯誤。 2、送達執行通知書 執行法官接到申請執行書或移交執行書,應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執行通知書中載明應履行義務的具體內容及執行費等。若被執行人收到執行通知書后,已經履行了規定的義務,應立即聯系執行法官。 3、送達報告財產令 若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義務,法院應向被執行人送達報告財產令,責令其報告當前以及收到執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財產情況。被執行人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的,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采取罰款、拘留措施。 知識點三:財產查控篇 財產查控 對于金錢給付類案件,法院可通過網絡查詢及非網絡查詢手段,對被執行人名下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包括但不限于: 1、 房產、土地等不動產 2、 車輛、機器設備等動產 3、 銀行賬戶 4、 證券 5、 工商 6、 社保 7、公積金 以上是每一個執行案件的必經程序,通過以上程序,可以查到被執行人名下的各種財產;如果被執行人不主動履行義務,法院會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處置相關財產。 知識點四:財產處置篇 財產處置 與當事人溝通后,若被執行人仍未履行,則可根據財產查控的結果,對財產進行處置,實現申請人的債權。 1、存款類財產 如銀行存款、工資收入、應收賬款、養老金等,可直接凍結、扣劃。微信及支付寶賬戶亦可進行凍結、扣劃。 2、房產、車輛等其他財產 房產、車輛、機器設備等財產,可采取查封措施,限制交易。必要時可進行評估、拍賣、以物抵債及變賣等程序,將財產變現。 3、證券類財產 被執行人持有的股票等有價證券,可凍結及強制平倉。 知識點五:其他執行措施篇 特殊標的 特殊標的的執行: 1、是否可執行被執行人養老金? 常有被執行人哭訴“法院凍結了我的養老金,我活不下去了!”那么,養老金可否執行?可以!但應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2、是否可執行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 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可否執行?可以!符合以下三個條件之一的,即使是唯一住房亦可執行: (1)對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夠維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2)執行依據生效后,被執行人為逃避債務轉讓其名下其他房屋; (3)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 3、是否可追加被執行人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為公司或企業法人,且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可否追加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視情況而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中,對該問題作了詳細規定,在一些情況下,若企業法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股東或出資人為被執行人,比如: (1) 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 (2) 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3)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若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 (4)個人獨資企業,可以申請變更、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 執行法院裁定追加(或不追加)股東(或出資人)為被執行人,被追加人或申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財產查控之后,若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法官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其他措施 1、媒體曝光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法院可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 2、限制出境 法院可通知有關部門,對被執行人采取限制其出境的執行措施,避免被執行人出境逃避債務。對經常出境的被執行人效果顯著。 3、罰款、拘留 被執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法院可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被執行人為單位的,可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4、限制高消費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 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上高消費行為;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上述行為。 5、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義務的,納入失信名單無期限,即在未履行義務前,終生受影響。其他情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延長一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統一向社會公布。各法院可視情況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此外,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會在征信系統中記錄,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都會受到信用懲戒。 6、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可追究其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罪。可判處高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單位拒不履行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亦可追究拒執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細化了該刑事責任的具體事項,并規定在公安機關不予受理的情況下,申請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此外,部分地區已經與公安機關協作,由公安機關協助執行,在查找、控制被執行人,查封、扣押車輛,甚至凍結、遷移戶口等方面予以協助,加大對被執行人的限制力度。 經過上面的程序,若被執行人自動履行,或法院強制執行,全部執行到位的,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若未全部執行到位,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若以后發現可供執行的有效財產,可以恢復執行。 經過上面的程序,若被執行人自動履行,或法院強制執行,全部執行到位的,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若未全部執行到位,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結案。若以后發現可供執行的有效財產,可以恢復執行。(來源:定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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