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工網 閱讀提示:在婚姻面前,房子成了當下年輕人不得不面對的一個話題。許多家庭也未雨綢繆,提早為孩子準備起了婚房。而另一方面,房屋的權屬又是當今社會婚姻家庭糾紛中的主要問題之一。那么,婚前一方簽訂了購房合同,該房屋一定是個人財產嗎?本版邀請浙江法豆律師事務所律師朱媛卉為您進行詳細解答。 情形一:婚前付清全款 問:婚前一方簽訂購房合同并實際支付了全額房款或雖有貸款但于婚前還清,婚后辦理 房產登記 至其個人名下,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嗎? 答:該房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結婚前簽訂購房合同并支付全額房款的房產可被認定為系該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后辦理房產證僅是一種延續行為。 情形二:婚前支付部分房款 問:婚前一方簽訂購房合同并支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再支付部分房款,并登記至其個人名下,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嗎? 答:該房產婚前支付的房款相對應的份額應為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后支付的部分房款如未有約定亦無證據證明系以個人財產支付,則對應份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一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情形三:婚前辦理按揭貸款 問:婚前一方簽訂購房合同、支付首付并辦理按揭貸款,婚后辦理房產登記至其個人名下,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嗎? 答:該房產為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夫妻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財產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通常來說,在與房地產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后,商品房的買賣關系已經成立,房屋應當屬于購買人所有。 因為購買行為已經完成,即使購買人不結婚,也需要每月支付貸款,婚后共同支付房貸的行為對于獲得房產所有權并沒有直接聯系。 離婚時,夫妻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應財產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 不動產登記 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情形四:房產登記在夫妻名下 問:婚前一方簽訂購房合同,婚后房產登記至夫妻雙方名下,該房屋屬于個人財產嗎? 答: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行為,應屬于夫妻雙方對案涉爭議房屋的特別約定,即一方已經明示放棄個人所有,轉為夫妻共同所有。 法條鏈接:《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據《浙江工人日報》報道 朱媛卉) 責任編輯:尹文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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