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深圳市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應當通過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系統對日常維修金的使用進行公示,公示內容應當包括維修方案、業主大會決議文件或者部分業主的書面同意文件、相關票據等材料。業主有權對自行管理日常維修金的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等存在違法行為的,有權向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區住房和建設部門反映。 自行管理的日常維修金應按規定存入業主共有資金賬戶,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物業管理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業主共有資金賬戶開戶單位應當定期與數據共享銀行核對業主共有資金賬目,并按季度公示業主共有資金繳存及結余情況。業主對業主共有資金收支情況有異議的,經物業管理區域占業主總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或者占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聯名,可以提議業主大會進行審計。提議經業主大會會議表決通過后,由業主大會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公示審計報告,審計費用從業主共有資金中列支。業主對審計報告有異議的,經與相同比例的業主聯名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要求后,由街道辦事處組織另行進行審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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