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網友提問:婚后一直在為對方父母名下的房屋進行還貸,怎樣才能不讓自己的利益受損失? 所以,有必要寫一篇文章,科普一下其中的法律風險。 假定情形: 有了婚房之后,男方找到女方說:房子已經有了,但今后就辛苦親愛的和我一起還房貸了。女方一聽很高興,哇,有房子了,不就是一起還貸嘛,沒問題。女方就欣然接受了。 (姑娘,醒醒啊,你可能被套路了。怎么還不醒?好吧,接著往下看。看完應該會被嚇醒的。) 假設男女雙方結婚10年后,已將房屋貸款全部還完。他們的婚姻這時也已經走到了盡頭。 沒啥說的了,分割財產吧。 女方一定會主張分割登記在男方父親名下的房屋。因為在她看來,婚后也還貸了那么多年,自己對房屋是有貢獻的,離婚的時候總得給一點房屋折價款吧。 此時,男方應該會偷偷樂呵,分房子啊,想得美。 遇到這種情況,到了法院怎么處理呢?
抱歉,不可以。到了法院,法官不支持。 離婚糾紛中,一個總的原則是夫妻一方只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言外之意就是說,夫妻一方想在離婚案件中分割登記在別人名下的房屋、車輛、股票、基金、公司股權、銀行存款等財產,簡直是天方夜譚。即使該方認為那些財產是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也不可以。 男方為什么偷偷樂呵,明白原因了吧。 二、女方可以要求分割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吧?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明確寫著呢。 不好意思,還是不可以。 如果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婚后小夫妻共同償還房屋貸款的。離婚時,女方要求分割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這是沒有問題的。 但關鍵是,現在婚前按揭購買的房子卻登記在男方父親名下,根本不能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的規定。 如果法官支持了女方的該項訴訟請求,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下面來看男方家人的“良苦用心”吧。 1、婚前按揭購買的房子登記在男方父親的名下,最大的好處就是規避了男女雙方離婚時,女方要求分割房屋的風險。 2、此種操作同樣堵死了女方要求分割共同還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 如果房子登記在男方名下,女方享有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的法定權利。但男方家人的這種操作直接剝奪了女方的法定權利。 3、該種辦法也封死了男方處分房屋的權利。 即使男方愿意和女方寫《夫妻財產協議》,約定房屋屬于男女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該協議約定的內容也實現不了,因為房屋根本就不在男方名下,男方想處分房屋,門兒都沒有,甚至可以說連窗戶都沒有。 三、女方總可以要求男方補償10年來還貸款項總額的一半吧? 能不能要回來就看女方的運氣了。不,確切一點應該說是看女方手里的證據。 如果女方根本不知道男方通過什么途徑幫他父母還房貸,手里一點證據都沒有,女方想要回來還貸款項總額的一半,那就很難嘍。 離婚時,如果女方什么都沒有分到,那不就是被榨干后扔出“城外”嗎。 四、10年的貸款本金和利息可是一筆不小的數目啊。如果女方沒有和男方一起償還男方父親名下房屋的貸款,小夫妻拿著這些錢再買一套房子,豈不美哉。 總結: 現在離婚率越來越高,婚前進行財產保護理所當然。 對于男方父母來說,不想因自己的兒子離婚而遭受巨額財產損失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兒。男方父母將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本身沒有錯,防人之心不可無嘛。但婚后要求女方一起償還銀行貸款就不對了,害人之心不可有啊。 法律依據: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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