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毆是執法上的懶政、惰政。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被稱為沉睡條款,而互毆卻被濫用,人們深受其害,而今是到了改變的時候了。 不知道誰發明的“互毆”一詞,自從發明出來后,就沒有了正當防衛一說,在行政處罰和輕微刑事案件中運用的相當普遍。互毆的定義就是,在受到人身攻擊時,不分對錯,不問緣由,無視法理,只要還手就是互毆。處罰時各打五十大板。這倒是給辦案民警省去了大把的時間和精力。卻給受害人帶來無盡的怨恨和委屈。 ![]() 法律本應該保護弱者的權利,可互毆一詞的出現,法律卻成了壞人恃強凌弱的工具,在弱者受到傷害時,壞人的腦門上卻鐫刻著,“你不可以打我,我可以打你”。否則就是互毆。 ![]() 互毆處罰各打五十大板貌似公正,卻是對被傷害者最大的羞辱,因為壞人通常有錢有勢,不在乎甚至可以規避處罰,而對受害人來說,處罰往往是雪上加霜。明明是受害者一方,面臨身體受到傷害甚至死亡威脅時,互毆卻要求我們不能反抗。這確實有點匪夷所思,有違天理。這種處罰也給受害人帶來無比的憤恨和憋屈。 法律賦予了人民身體不受非法傷害的權利,也賦予了排除身體正在受到傷害的權力,這就是正當防衛,而互毆的出現卻把這一權利架空了。也許在辦案民警看來,正邪對錯,是非曲直,他們并不在乎,節省時間和精力,維持轄區穩定才是他們的重頭戲。可有沒有人想過法律的公平、正義。 ![]() 最后套用正火的電影《第二十條》的一句臺詞,“法律是讓壞人付出的犯罪成本更高,而不是讓好人出手的代價更大,法不能給不法讓步”。維護法律公平正義,這才是司法精神。而互毆濫用卻于這一司法精神背道而馳。 對于互毆你是怎么看的?評論區討論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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