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 言 筆者在擔任某央企子公司法律顧問過程中了解到,無論是國資委還是財政部所轄央企,亦或是地方政府下轄國企,一般均承擔著一項名為“清理僵尸企業”的處置任務,而該類企業因具有歷史久遠、人員更迭、資料缺失等特點,自行清算多難以實施;另外,市場上也不乏在出現解散事由后故意不進行清算的主體,實控人借法人身份逃避債務,進而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對此,強制清算制度通過引入公權力的介入,為解決該類公司僵局與違法、違規問題提供了有力支撐,同時均衡保護公司股東、債權人等利害關系人的權益。 本文以筆者近期在北京市辦理的一宗由股東申請公司強制清算的案件筆記為底稿,經整理后形成,供讀者參考。 公司強制清算的相關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百八十七條;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以下簡稱《公司法解釋二》)第七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4.《企業注銷指引》 5.《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強清紀要》) 6.《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調整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及企業破產案件管轄的通知》(以下簡稱《強清管轄通知》)
一、 公司強制清算的實施 ![]() 公司強制清算流程圖 1. 申請主體 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七條的規定,在法定情形下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的主體包括公司債權人、股東、董事或其他利害關系人。關于利害關系人的范圍,根據最高院的觀點〔(2021)最高法民申7223號〕,除債權人外,利害關系人主要包括公司股東以及職工等其他可能參與法人財產分配的主體。 在股東申請公司強制清算的案件中,被申請人為擬被強制清算的主體,即公司;現行法律暫未對申請公司強制清算案件中如何確定第三人的問題進行規定,實踐中部分法院會要求追加其他股東為第三人。 2. 申請事項、案由及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的規定,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的案由應當為“第十部分 非訟程序案件案由/四十二、公司清算案件/420.申請公司清算”,申請事項應為:“請求法院依法指定清算組對xx進行強制清算”。 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七條的規定,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司法司法解釋(一)、(二)理解與適用》,申請公司強制清算的申請事由主要包括如下三個方面: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和《公司法解釋二》第七條的規定,公司除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外,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它們對清算組應當成立的開始時間及期限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因公司出現解散事由后自行清算出現障礙,公司未能自行清算,或清算義務人等主觀上不清算等原因,客觀上表現為公司解散后逾期仍不成立清算組的,強制清算的申請人即可以依法提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 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由于清算工作往往不能帶來積極利益,故有時公司雖然成立了清算組開始清算,但相關主體故意拖延清算,這實際上也是對相關利益主體的一種侵害。基于公平、正義的考量,法律賦予利害關系人提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強制清算的權利。〔參考案例:(2019)京民再279號〕 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股東利益。公司強制清算制度構建的目的是為了通過建立正義的程序以公平地清償公司債務、分配公司財產,從而維護債權人和所有股東的合法權益,實現各方利益主體的平衡保護。當公司自行組織清算,但在清算過程中清算組執行清算事務違反法律規定,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股東的利益時,法律允許債權人或公司股東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參考案例:(2019)滬清終1號〕 3. 申請材料 根據《強清紀要》第七條的規定,公司股東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應當提交清算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和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同時,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被申請人已經發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請人對被申請人享有債權或股權的有關證據。結合《強清操作規范》第六條的規定,筆者梳理股東申請公司強制清算的申請材料如下:
4. 管轄法院與法庭 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從地域管轄方面應為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即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院,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明確的,由公司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實踐中,基于清算案件的特殊性,一般各地均存在集中管轄的規定。 以北京為例,根據《強清管轄通知》的規定,北京市區級以上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均由北京破產法庭管轄,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破產法庭。 5. 申請費用 根據《強清紀要》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公司清算糾紛系按照財產案件標準繳納案件受理費,以強制清算公司財產總額為依據,按照財產案件受理費標準減半交納,如能確定公司財產總額,按該總額計算,如無法確定,按公司注冊資本計算案件受理費;人民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后從被申請人財產中優先撥付;案件申請費最高不超過30萬元,超過部分不再收取。 另外,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的申請費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定原則上不需要預先繳納,但在實踐中,申請人提交強制清算申請時,部分法院會要求申請人先行墊付案件受理費。? 6. 審查與受理 根據《強清紀要》第九條、第十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是否受理強制清算申請時應召開聽證會,對于事實清楚、法律關系明確、證據充分的可以書面審查,但應通知被申請人,被申請人享有異議期,法院在聽證會召開之日或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將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強制清算申請的裁定。 7. 清算與注銷 1)關于清算程序。法院經審查后決定受理強制清算申請的,會作出受理裁定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的相關要求指定3人以上單數構成的清算組,范圍包括股東、董監高、法院《破產管理人名冊》中的機構或個人。清算組接受指定后即接管公司并開始進行清算活動,例如接管財產、印章、賬簿等資料;核實資產、合同、債權、債務等情況;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發布清算公告;處置清算財產等。 2)關于清算終結程序。根據《強清紀要》第二十八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公司依法清算結束,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并報人民法院確認后,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清算程序;特殊情況下,如被申請人的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或股東下落不明,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面清算的,人民法院會以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面清算為由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3)關于清算終結后的注銷程序。根據《企業注銷指引》第五條第(二)款和《強清操作規范》第七十五條的規定,清算組可持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決定書、終結清算程序裁定書,到公司對應的稅務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稅務注銷登記和公司注銷登記,登記機關依法應予辦理。 4)關于清算程序可能轉為破產程序。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條、《強清操作規范》第七十九條和《強清紀要》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清算組發現被申請人資不抵債的,可以與債權人協商清償方案,債權人或人民法院對清償方案不予認可的,人民法院應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并通知清算組申請被申請人破產,在此情況下,不再另行計收破產案件申請費,人民法院可仍然指定原強制清算組成員為新的破產清算組成員,該述成員在強制清算和破產清算案件中取得的報酬總額,不應超過按企業破產計付的破產管理人成員的報酬。 8. 時間預期 依據相關規定,筆者對公司強制清算案件的時間預期如下(僅供讀者參考):
9. 特殊情形 1)公司股東已注銷。根據《企業注銷指引》的規定,因股東(出資人)已注銷卻未清理對外投資,導致被投資企業無法注銷的企業,其股東(出資人)有上級主管單位的,由已注銷企業的上級主管單位依規定辦理相關注銷手續;已注銷企業有合法的繼受主體的,可由繼受主體依有關規定申請辦理;已注銷企業無合法繼受主體的,由已注銷企業注銷時登記在冊的股東(出資人)申請辦理。 2)隱名股東能否申請公司強制清算。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司法解釋(三)、清算紀要理解與適用》,隱名股東以其為公司實際出資人為由申請強制清算,但不能提供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其為股東等證據材料的,隱名出資人是否享有股權需要通過訴訟程序予以確認或者變更,且應當在提出強制清算申請之前予以明確,故被申請人對其股權提出異議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另行訴訟或者通過其他途徑確認其股東身份后再行申請強制清算,其堅持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 3)股東對中外合資公司強制清算的申請。參考實務案例〔(2010)高法特清預終字第2616號,載《中國審判案例要覽》(2011年商事審判案例卷)〕,中外合資公司股東單方提出解散合資公司,須先經審批機關批準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解散,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二、公司強制清算的風險和防范 公司強制清算的上述程序與相關注意事項是筆者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參考實務操作慣例梳理得出,具有一定的理論局限性,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可能涉及到的風險和防范建議如下: 1. 案件定性風險 公司強制清算原則上要求公司不存在資不抵債的情形,如果公司同時符合破產清算和強制清算條件,應當申請破產清算,否則存在法院不予受理的風險。依據為《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第117條:“債務人同時符合破產清算條件和強制清算條件的,應適用破產清算程序實現對債權人利益的公平保護。對符合破產清算條件的債務人提起公司強制清算申請,經釋明仍堅持申請對債務人強制清算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 對此風險,建議公司需提前充分梳理財務資料,盡可能掌握資產和負債狀況,并提前做好案件性質轉變的準備。 2. 立案風險一 部分法院(上海地區法院居多)在審核股東提出的公司強制清算申請時,會以股東有義務提供公司賬冊及相關重要文件以協助清算組履行清理公司財產為由,要求股東提供公司賬冊及相關重要文件,否則不予受理和立案。〔例如:(2021)滬清終2號〕 對此風險,建議股東在充分檢索相關資料的基礎上做出書面情況說明,載明資料檢索的結果,闡述公司是否有實際經營、股東是否參與公司經營、是否為公司控制人等客觀情況,客觀上是否掌握及能否提供相關文件。 3. 立案風險二 部分法院在審核公司股東提出的強制清算申請時,會要求股東提供證明公司無法自行清算的證據,例如無法組成清算組的證據。 對此風險,建議股東提前完備與其他股東/董事/控制主體就解決公司清算事宜的通知郵寄與送達情況的證據,以證明公司已窮盡一切方式仍無法實施自行清算。 4. 股東清算責任風險 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對此風險,法院要求股東/董事承擔賠償責任的,一般以該股東/董事實際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并保管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加之有怠于履行配合義務的情形為前提,同時公司已經產生了無法清算的后果,且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相關的事實和證據情況需要綜合研判后方可作為認定與裁判,建議從以上三方面進行抗辯。 作 者 簡 介 孟莉莉 高級合伙人 北京辦公室 業務領域 公司設立與合規 并購與重組 銀行業務 聯系方式 menglili@jtn.com 業務領域 公司設立與合規 高鵬 北京辦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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