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為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海上人身損害責任糾紛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條規定: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釋已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根據以上規定,本案應優先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釋關于物質損失的規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該條第二款并未限定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僅應當賠償喪葬費,而是應當綜合兩款規定,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賠償喪葬費等費用的具體內容。本案一審法院審查了王某海的經濟能力,并保全了其房產,其具有相應的賠償能力,對死亡賠償金應根據責任劃分情況依法判賠。原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認為死亡賠償金不屬于應予賠償的范圍,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徐某華、李某霖、殷某貞與王某海、王某成海上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一案 ——被害人因刑事案件死亡的,如被告人具有相應賠償能力的,應當支持被害人家屬主張的死亡賠償金 案件索引 二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魯民終1433號 再審: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446號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條規定: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釋已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根據以上規定,本案應優先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釋關于物質損失的規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該條第二款并未限定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僅應當賠償喪葬費,而是應當綜合兩款規定,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賠償喪葬費等費用的具體內容。本案一審法院審查了王某海的經濟能力,并保全了其房產,其具有相應的賠償能力,對死亡賠償金應根據責任劃分情況依法判賠。原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認為死亡賠償金不屬于應予賠償的范圍,屬于法律適用錯誤。 裁判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20)最高法民申446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徐某華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李某霖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殷某貞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王某海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王某成 再審申請人徐某華、李某霖、殷某貞因與被申請人王某海、王某成海上人身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的(2019)魯民終14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徐某華、李某霖、殷某貞向本院申請再審稱:(一)本案系典型的民事案件,應適用民事法律規范進行審理,二審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以下簡稱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行審理,屬適用法律錯誤。(二)王某海、王某成已承擔刑事責任并不妨礙其繼續承擔其他民事侵權責任,其民事侵權責任不應免除。(三)在刑法體系和侵權法體系中,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均屬于物質損失,二審法院認為不屬于應予賠償的范圍,屬適用法律錯誤。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六項的規定申請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海上人身損害責任糾紛申請再審案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的規定進行審查。被害人李英杰人身權利受到王某海、王某成犯罪侵犯。在公訴機關指控王某海、王某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的(2017)魯0211刑初315號案刑事訴訟過程中,徐某華、李某霖、殷某貞未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是嗣后根據李某華被宣告死亡的事實,另行提起本案海上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本案屬于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的被害人近親屬另行提起的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二審法院依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對本案進行裁判并無不當。《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條規定: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釋已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根據以上規定,本案應優先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釋關于物質損失的規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該條第二款并未限定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僅應當賠償喪葬費,而是應當綜合兩款規定,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賠償喪葬費等費用的具體內容。本案一審法院審查了王某海的經濟能力,并保全了其房產,其具有相應的賠償能力,對死亡賠償金應根據責任劃分情況依法判賠。原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認為死亡賠償金不屬于應予賠償的范圍,屬于法律適用錯誤。本案李英杰的被扶養人殷某貞生活費,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計入死亡賠償金,不再單獨列項判賠。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本案; 二、再審期間,不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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