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有關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問題,朝陽社保管理中心2017年12月11日核付添財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42658元,是依據某研發中心每月繳納社會保險費3878元的基數計算的。經生效判決確認添財月工資標準為12500元,其請求某研發中心補繳社會保險,并要求朝陽社保管理中心補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朝陽社保管理中心明確回復,用人單位進行補繳后,新發生的費用不包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據此,因某研發中心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用,事實上導致添財工傷保險待遇降低,且無法通過行政途徑予以救濟,原審法院對此項訴訟請求未予支持欠妥,添財主張由某研發中心承擔其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94842元,應予支持。 案情簡介 某研發中心成立于2006年3月29日,負責人為鄭某,經營范圍為:技術開發;出租商業用房;計算機系統服務;軟件開發;基礎軟件服務;應用軟件服務……。添財于2012年7月26日入職某研發中心,雙方簽有期限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13年7月26日止、自2013年7月26日起至2014年7月26日止、自2014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6日止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添財(乙方)根據某研發中心(甲方)工作需要,承擔相應的崗位工作,甲方每月以貨幣的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額度執行甲方標準并不低于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甲乙雙方按照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傷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乙方工資的50%支付乙方病假工資等內容。 2013年3月17日,添財在工作中受傷,2015年4月13日,北京市朝陽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添財為工傷。2016年3月30日,北京市朝陽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結論通知書》:2016年3月17日,朝陽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醫療專家組對添財通知進行了鑒定、確認,情況是:工傷認定為:左眼黃斑出血(左眼黃斑激光傷)?,F場檢查:雙眼激光視力右眼1.0;左眼0.2.其余眼部檢查均大致正常。根據醫療專家組按照《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標準提出的鑒定意見,添財同志的鑒定、確認結論是:目前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捌級。雙方對工傷認定情況予以認可。某研發中心為添財繳納了工傷保險,添財的停工留薪期為6個月,自2015年3月17日至2015年9月16日。 另查,添財曾以某研發中心為被申請人向北京市朝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朝陽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某研發中心支付:1.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7月11日病假工資58261.5元;2.2015年3月18日至2016年1月20日工傷治療期間的護理費60000元;3.醫療費10385.3元;4.交通費1463元;5.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2658元;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94842元;7.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63774元;8.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3774元;9.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50000元;10.確認2012年7月26日至2016年7月11日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2017年3月6日,朝陽仲裁委作出京朝勞人仲字[2016]第13450號裁決書,裁決:1.確認添財2012年7月26日至2016年7月11日與某研發中心存在勞動關系;2.某研發中心支付添財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24日病假工資21462.99元;3.支付添財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29464元;4.支付添財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3774元;5.駁回添財的其他仲裁請求。 添財不服仲裁裁決,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要求某研發中心支付:1.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7月11日期間的病假工資58261.5元;2.工傷治療期間的護理費用60000元;3.報銷醫藥費10385.3元;4.交通費1463元;5.一次性傷殘補助金42658元;6.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94842元;7.一次性醫療補助金63774元;8.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50000元。某研發中心未起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作出(2017)京0105民初28978號民事判決:1.確認雙方自2012年7月26日至2016年7月11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2.某研發中心支付添財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24日期間病假工資21462.99元;3.某研發中心支付添財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50000元;4.某研發中心支付添財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63774元;5.駁回添財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2018年3月26日,朝陽社保管理中心出具《北京市一至十級工傷職工待遇核準表》,載明:添財,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3878元,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6463元,發生工傷或確定職業病時間:2015.3.17,工傷類型:因工致殘,解除合同日期:2016.7.11,工傷認定時間:2015.4.13,工傷證號:00290977,勞動能力鑒定結論表號:110105201600621,傷殘程度鑒定結論通知書日期:2016.3.30,傷殘程度鑒定等級:傷殘八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3878×11個月=42658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7086×9個月=63774元,護理依賴程度鑒定結論通知書日期、護理醫療程度鑒定級別、傷殘津貼、護理費等項目均為空白。 添財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某研發中心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94842元[(12500元-3878元)×11]。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原告添財的全部訴訟請求。添財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添財不服,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再審法院改判:一、撤銷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終6229號民事判決和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47689號民事判決;二、某研發中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支付添財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94842元。 關聯法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案 號 一審法院判決案號:(2018)京0105民初47689號; 二審法院判決案號:(2019)京03民終622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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