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喜歡散步,我認為快速走動就是鍛煉。路寬人少的時候就隨意一點,人多的時候就會注意一點,注意和他人保持距離,尤其是顫顫巍巍的老人和活潑好動的孩子。我一個成年男子,雖然身高沒有180cm,但是,假如在不寬的道路上碰到了老人和孩子,這不用想,100%有我的責任,就算我是被動接觸、碰撞,我已經(jīng)閃躲了,我估計讓任何第三方評判,我都不太可能免責,除非有超過一顆高清攝像頭全程記錄了我的閃展騰挪。或者說,假如讓我評判,一個成年男子,1米7多,體重150斤左右和一個小孩、老人發(fā)生碰撞,就算是老人主動碰到的,就算是小朋友沖過來的,我也會天然地認為,這個成年男子多多少少有一些責任。生活中有很多事情不需要法律條文也沒有法官律師,就是日常判斷,你能說你自己一點責任都沒有嗎?(是不是很熟悉的一句套話)法律有很多層面,有規(guī)定層面上的法律,也有實際操作層面的。從法律規(guī)定的層面上來說,不是有碰撞就有責任,也不是說有后果就有賠償,在大多數(shù)情況下,都應當是有過錯才有責任,無過錯只有在特定案件下才有責任。絕不是誰傷了誰就占理,評理的標準是誰有過錯,誰的過錯大。從實務操作來說,法官也不是神仙,碰撞是容易查明的,誰主動誰被動也相對容易查明,后果也是容易查清楚的,最難以查清的就是過錯大小,是誰故意的還是誰不小心,是疏忽大意的不小心還是過于自信的不小心。如果有高清攝像頭或者多位證人作證,或許能夠比較清晰地查明事實經(jīng)過,或者說事實也比較容易還原。假如沒有高清攝像頭,也沒有多個證人,那怎么辦?那對于碰撞的這個事情的描述就是來自涉事雙方,聽聽這一方怎么說,再聽聽那一方怎么說。然后法官就被架在火上烤了:要不要判被告承擔責任,要的話,被告承擔多少責任呢?那假如不想被架在火上烤,還有一種辦法,那就是組織雙方調解,雙方都接受的一個金額,簽字確認,給付到位,案結事了。 說好是可以化解矛盾,說不好是因為這樣的調解可能會沒有分清是非對錯。 拿現(xiàn)在熱議的青島行人碰撞案來說,當初在法院調解結案了,但是為什么這案子又被新聞報道,我估計還是賠錢的人不服氣,至少沒有完全服氣,還是那三個字:憑什么。那為什么會引起熱議?無非還是賠錢的那個人到底有多大錯有幾分責任,前面的人突然調頭主動碰上來的,要后面的人賠錢。大家關注的也還是三個字:憑什么。調解結案就沒寫為什么后面的人給了7萬,當然,調解結案也不用寫。至于說安全距離是多遠的距離,這個只是判斷過錯的一個方面,不是全部。大家也不必要盯著這個所謂的“距離多遠就可以免責”,這個討論沒有意義。反倒是調解結案,既然已經(jīng)調解結案了,我也只能說:那就這樣吧。 類似的,還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我也會刻意的遠離某些群體,用一個時髦的詞:幸福者退讓原則,給愛蹦愛跳的小朋友留足空間,不要規(guī)勸聲音外放的陌生人,更不要對饑渴難耐的人說什么地鐵車廂禁止飲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