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險源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 要求GB/T 28001-2011》中,把其定義為:可能導致人身傷害和(或)健康損害的根源、狀態或行為,或其組合。 危險源一般分可為兩類: 一類是能量或有害物質所構成的第一類危險源,如行駛車輛具有的動能、高處重物具有的勢能以及電能等等,都屬于第一類危險源,它是導致事故的根源、源頭。 另一類是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以及監管缺陷等在內的第二類危險源,也即危險源定義中的不安全的狀態、行為。它就是防控屏障上那些影響其作用發揮的缺陷或漏洞,正是這些缺陷或漏洞致使約束能量或有害物質的屏障失效,導致能量或有害物質的失控,從而造成事故發生。 例如,煤氣罐中的煤氣就是第一類危險源,它的失控可能會導致火災、爆炸或煤氣中毒;煤氣的罐體及其附件的缺陷以及使用者的違章操作等則為第二類危險源,因為正是這些問題導致了煤氣罐中的煤氣泄漏而引發事故。 (二)隱患 與安全生產有關系的隱患稱為“事故隱患”,一般也稱為“隱患”。 · 《現代勞動關系詞典》把“事故隱患”定義為:企業的設備、設施、廠房、環境等方面存在的能夠造成人身傷害的各種潛在的危險因素。 · 《職業安全衛生術語》(GB/T15236-1994)把 “事故隱患”定義為:可導致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及管理上的缺陷。 · 1995年,勞動部出臺的《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定義 “事故隱患”為:勞動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 2008年,國家安監總局頒布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定義“事故隱患”為: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綜上所述,“隱患”一詞最初的含義就是隱藏的禍患,而安全生產領域所指的“隱患”,并非是隱藏的禍患,而是指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或管理上的缺陷。 之所以把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或管理上的缺陷稱為“隱患”,是因為“隱”字體現了潛藏、隱蔽, “患”即禍患、不好的狀況,而無論是人的不安全行為,還是物的不安全狀態,都是導致事故發生的小概率事件。因此,它們都是藏而不露、不易為人們所發現,所以博大精深的漢語創造了“隱患”一詞,而在國外是沒有“隱患”一詞的。 (三)危險源是否就是隱患,它們之間有什么關系? 第一,隱患是“現實型”危險源。 按照危險源的存在狀態,可把危險源分為“現實型危險源” 與“潛在型危險源” 兩種類型。 如在一項活動開始前,進行危險源辨識時所辨識出的危險源,就屬于這種的“潛在型” 危險源。 如采用螺栓固定的部件,可能會出現螺帽的松動、脫落,這就是辨識出的“潛在型” 危險源。 通過對辨識出 “潛在型” 危險源的風險評估,視情況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如針對螺帽的松動、脫落,采取加強對螺栓的檢查維護等措施,就能夠防止因此而導致事故發生。 與之相反,在已開始的活動中,發現了螺栓的松動或脫落,則屬于已經客觀存在的“現實型” 危險源,也就是所謂的“隱患”,隱患就是“潛在型” 危險源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結果,是已經客觀存在的物的不安全狀態,當然“現實型” 危險源也可以是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管理上的缺陷。 由于“現實型”危險源是“潛在型” 危險源失控的結果,其較之“潛在型” 危險源,距離引發事故就更進一步,從這個意義上講,如果系統內危險源都處于潛在狀態,說明事故預防工作得力,該系統應是比較安全的;反之,如果大多數“潛在型” 危險源沒有得到有效控制而轉化為“現實型”危險源——隱患,則表明該系統風險程度大為增加,或已瀕于將要發生事故的危險階段。 第二,隱患是第二類危險源。 首先,由危險源的定義可知,危險源既包括能量或有害物質之類的第一類危險源,也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以及監管缺陷等第二類危險源,其中,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以及監管缺陷等第二類危險源,恰與隱患定義相吻合,因此,隱患就是危險源中的第二類危險源,也即,危險源包括隱患,隱患是危險源中的一種類型,表現為防止能量或有害物質失控的屏障上的缺陷或漏洞,它是誘發能量或有害物質失控的外部因素,是事故發生的外因。 其次,隱患定義中“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該定義所指危險源也是第二類危險源,因為第一類是危險源表現為各種能量或有害物質,它們本身不會違反相關規定,而只有對它們的管理不當,如出現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才會違反相關規定,而對它們的管理不當及其造成的問題就是第二類危險源。另外,因為凡是隱患都違反了相關規定或要求,所以,只要是隱患就已經達到了需要管控的標準,毋需再進行風險評估,都可以直接對其進行管控----隱患治理,凡是隱患都需要進行治理、整改,因此,隱患是一種毋需評估即可直接進行管控的危險源。 (四)風 險 風險就是不確定性對目標的影響,安全風險被定義為“某一特定危害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的組合”。安全風險強調的是損失的不確定性,其中包括發生與否的不確定、發生時間的不確定和導致結果的不確定等等。 無論是事件發生的可能性還是所發生事件后果的嚴重性,都是人們在其發生之前做出的主觀預測或判斷,具有主觀性。因為一旦事件已經發生,成為了現實,就成了確定性的東西,自然就不再是風險了。 由于安全風險都是指“危害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和后果嚴重程度的組合”,也即,風險為可能性與嚴重程度之乘積。 第一類危險源(能量或有害物質量值的大小)決定著后果嚴重程度,第二類危險源決定著發生的可能性,兩類危險源一起決定了風險的大小。如果某一危險源具有的能量或有害物質量值很高(后果嚴重),同時對其管控也比較寬松(失控可能性高),那么,該危險源的風險程度就會很高,反之亦然。 如前例,如果是煤氣罐在人煙稀少的偏僻之處使用(失控泄漏的后果有限),同時,如果從罐體及其附件的檢查維護到對使用者的培訓都很規范、到位(發生失控泄漏的可能性小),那么,其具有的風險程度就很低。相反,如果是煤氣罐在繁華鬧市區使用(失控泄漏的后果嚴重),同時,如果對其檢查維護及使用者培訓等都形同虛設(發生失控泄漏的可能性大),那么,其具有的風險程度就會很高。 (五)危險源(隱患)與風險之關系 如前所述,風險與危險源(隱患)最大的區別就在于,危險源(隱患)是不以人的意志轉移的客觀存在,而風險則是人們對危險源(隱患)導致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嚴重程度的主觀評價,因此,對于危險源(隱患)而言,關鍵在于能否發現、找到它,因為只有找到它,才能有的放矢地對其進行防控,所以要發動全員參與危險源(隱患)的辨識;相反,風險是對事故發生可能性及其后果嚴重性的主觀評價,需要盡可能客觀、公正評價其危險程度,以便決定是否防控及如何防控,因此,對于風險的評價并不需要全員參與,而是要求有一定經驗、訓練有素的專業人士進行客觀、公正地評價。 危險源(隱患)與風險,一個為客觀存在,一個是主觀判斷,差別一目了然。 (六)隱患與事故之關系 隱患是一個客觀事實,即一個事件。安全需要用系統的狀態來描述,然而,描述系統某時空點的狀態需要多個參數,隱患只是這些狀態參數中的一個且其值超過了人為劃定的危險界限。 事故也是事件,是具有顯著特征的事件。隱患的特征并不明顯,其界限往往根據系統設計的、法規規定的、人們不可接受需要處理或關注的參數值設定。當描述狀態的這一參數達到或超過隱患設定的值時,通常認為系統運行進入危險狀態。系統運行是人機交互的結果,對人的危險狀態通常描述為人的不安全行為。 事物的變化總是從量變發展到質變,事故是危險狀態發展的結果,所以,隱患是系統事故前的狀態,即所謂隱患是事故的直接原因。隱患是系統狀態的一個參數,事故必然存在物、能量間的相互作用,僅存在隱患并不能導致事故的發生,所以隱患是事故的必要條件,但并不充分(加上相應的危險源才能構成事故)。 ![]() 隱患,是指隱藏的禍患,即隱藏不露、潛伏的危險性大的事情或災害。 事故隱患,是泛指生產系統中可導致事故發生的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隱患歸納為21大類:火災、爆炸、中毒和窒息、水害、坍塌、滑坡、泄漏、腐蝕、觸電、墜落、機械傷害、煤與瓦斯突出、公路設施傷害、公路車輛傷害、鐵路設施傷害、鐵路車輛傷害、水上運輸傷害、港口碼頭傷害、空中運輸傷害、航空港傷害、其他類隱患等。 在企業安全生產檢查中,要注意檢查以下較普遍存在的事故隱患: 主要有11類,也是造成生產安全事故中人的主要直接原因。 1、忽視安全,忽視警告,操作錯誤。 2、人為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3、使用不安全設備。 4、用手代替工具操作。 5、物體存放不當。 6、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7、攀、坐不安全位置。 8、有干擾和分散注意力的行為。 9、忽視個體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的使用或未能正確使用。 10、不安全裝束。 11、對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的接觸和處理錯誤等。 主要有4類,也是造成生產安全事故中物的主要直接原因。 1、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 2、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3、勞動防護用品用具缺乏或有缺陷。 4、生產(施工)場地作業環境不良。 主要有7類,也是造成生產安全事故中管理上的主要間接原因。 1、技術和設計上缺陷。 2、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夠。 3、勞動組織不合理。 4、對現場工作缺乏檢查或指導錯誤。 5、沒有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或者不健全。 6、沒有事故防范和應急措施或者不健全。 7、對事故隱患整改不力,經費不落實。 危險因素,是指能對人造成傷亡或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害的因素;有害因素,是指能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導致疾病或物造成慢性損害的因素。通常情況下,二者并不加以區分而統稱為危險、有害因素。 對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分類是進行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和辨識的基礎。危險、有害因素的分類方法有許多種,主要有以下兩種方法: 1按導致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直接原因進行分類 根據《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的規定,將生產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分為如下6類: (1)物理性危險、有害因素 1)設備、設施缺陷 強度不夠、剛度不夠、穩定性差、密封不良、應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運動件、制動器缺陷、設備設施其它缺陷。 2)防護缺陷 無防護、防護裝置和設施缺陷、防護不當、支撐不當、防護距離不夠、其它防護缺陷。 3)電 帶電部位裸露、漏電、雷電、靜電、電火花、其它電危害。 4)噪聲 機械性噪聲、電磁性噪聲、流體動力性噪聲、其它噪聲。 5)振動 機械性振動、電磁性振動、流體動力性振動、其它振動。 6)電磁輻射 電離輻射:X射線、g射線、a粒子、β粒子、質子、中子、高能電子束等;非電離輻射:紫外線、激光、射頻輻射、超高壓電場。 7)運動物 固體拋射物、液體飛濺物、反彈物、巖土滑動、料堆垛滑動、氣流卷動、沖擊地壓、其它運動物危害。 8)明火 9)能造成灼傷的高溫物質 高溫氣體、高溫固體、高溫液體、其它高溫物質。 10)能造成凍傷的低溫物質 低溫氣體、低溫固體、低溫液體、其它低溫物質。 11)粉塵與氣溶膠 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塵與氣溶膠。 12)作業環境不良 作業環境亂、基礎下沉、安全過道缺陷、采光照明不良、有害光照、通風不良、缺氧、空氣質量不良、給排水不良、涌水、強迫體位、氣溫過高、氣溫過低、氣壓過高、氣壓過低、高溫高濕、自然災害、其它作業環境不良。 13)信號缺陷 無信號設施、信號選用不當、信號位置不當、信號不清、信號顯示不準、其它信號缺陷。 14)標志缺陷 無標志、標志不清楚、標志不規范、標志選用不當、標志位置缺陷、其它標志缺陷。 15)其它物理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2)化學性危險、有害因素 1)易燃易爆性物質 易燃易爆性氣體、易燃易爆性液體、易燃易爆性固體、易燃易爆性粉塵與氣溶膠、其它易燃易爆性物質。 2)自燃性物質 3)有毒物質 有毒氣體、有毒液體、有毒固體、有毒粉塵與氣溶膠、其它有毒物質。 4)腐蝕性物質 腐蝕性氣體、腐蝕性液體、腐蝕性固體、其它腐蝕性物質。 5)其它化學性危險、有害因素 (3)生物性危險、有害因素 1)致病微生物 細菌、病毒、其它致病微生物。 2)傳染病媒介物 3)致害動物 4)致害植物 5)其它生物性危險、有害因素 (4)心理、生理性危險、有害因素 1)負荷超限 體力負荷超限、聽力負荷超限、視力負荷超限、其它負荷超限。 2)健康狀況異常 3)從事禁忌作業 4)心理異常 情緒異常、冒險心理、過度緊張、其它心理異常。 5)辨識功能缺陷 感知延遲、辨識錯誤、其它辨識功能缺陷。 6)其它心理、生理危險、有害因素 (5)行為性危險、有害因素 1)指揮錯誤 指揮失誤、違章指揮、其它指揮錯誤。 2)操作失誤 誤操作、違章作業、其它操作失誤。 3)監護失誤 4)其它錯誤 5)其它行為性危險和有害因素 (6)其他危險和有害因素 2參照事故類別分類 參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綜合考慮起因物、引起事故的誘導性原因、致害物、傷害方式等,可將危險、有害因素分為如下20類。 (1)物體打擊 指物體在重力或其它外力的作用下產生運動,打擊人體,造成人身傷亡事故,不包括因機械設備、車輛、起重機械、坍塌等引發的物體打擊。 (2)車輛傷害 指企業機動車輛在行駛中引起的人體墜落和物體倒塌、下落、擠壓傷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設備提升、牽引車輛和車輛停駛時發生的事故。 (3)機械傷害 指機械設備運動(靜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與人體接觸引起的夾擊、碰撞、剪切、卷入、絞、碾、割、刺等傷害,不包括車輛、起重機械引起的機械傷害。 (4)起重傷害 指各種起重作業(包括起重機安裝、檢修、試驗)中發生的擠壓、墜落、(吊具、吊重)物體打擊和觸電。 (5)觸電 包括雷擊傷亡事故。 (6)淹溺 包括高處墜落淹溺,不包括礦山、井下透水淹溺。 (7)灼燙 指火焰燒傷、高溫物體燙傷、化學灼傷(酸、堿、鹽、有機物引起的體內外灼傷)、物理灼傷(光、放射性物質引起的體內外灼傷),不包括電灼傷和火災引起的燒傷。 (8)火災 (9)高處墜落 指在高處作業中發生墜落造成的傷亡事故,不包括觸電墜落事故。 (10)坍塌 指物體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過自身的強度極限或因結構穩定性破壞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溝時的土石塌方、腳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適用于礦山冒頂片幫和車輛、起重機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11)冒頂片幫 (12)透水 (13)爆破 指爆破作業中發生的傷亡事故。 (14)火藥爆炸 指火藥、炸藥及其制品在生產、加工、運輸、貯存中發生的爆炸事故。 (15)瓦斯爆炸 (16)鍋爐爆炸 (17)容器爆炸 (18)其它爆炸 (19)中毒和窒息 (20)其它傷害 選用哪種辨識方法,要根據分析對象的性質、特點、壽命的不同階段和分析人員的知識、經驗和習慣來定。常用的辨識的方法有以下兩種: 1、直觀經驗分析方法 (1)對照、經驗法 對照、經驗法是對照有關標準、法規、檢查表或依靠分析人員的觀察分析能力,借助于經驗和判斷能力對企業的危險、有害因素進行分析的方法。 (2)類比方法 類比方法是利用相同或相似工程系統或作業條件的經驗和勞動安全衛生的統計資料來類推、分析企業的危險、有害因素。 2、系統安全分析方法 系統安全分析方法是應用系統安全工程評價中的某些方法進行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系統安全分析方法常用于復雜、沒有事故經驗的新開發系統。常用的系統安全分析方法有事件樹、事故樹等。 1、廠址 從工程地質、地形地貌、水文、自然災害、周邊環境、氣象條件、交通運輸條件、消防支持等方面進行分析。 2、廠區平面布局 (1)總圖:功能(生產、管理、輔助生產、生活區)分區布置;高溫、有害物質、噪聲、輻射、易燃易爆危險品設施布置;工藝流程布置;建筑物、構筑物布置;朝向、風向、防火間距、安全距離、衛生防護距離等。 (2)運輸線路及碼頭:廠區道路、廠區鐵路、危險品裝卸區、廠區碼頭。 3、建(構)筑物 耐火等級、結構、防火、防爆、安全疏散、朝向、采光、運輸通道等。 4、生產工藝過程 物料(毒性、腐蝕性、燃爆性物料)、溫度、壓力、速度、作業及控制條件、事故及失控狀態等。 5、生產設備、裝置 (1)化工設備、裝置:高溫、低溫、腐蝕、高壓、振動、關鍵設備、控制、操作、檢修和故障、失誤時的緊急異常情況。 (2)機械設備:運動零部件和工件、操作條件、檢修作業、誤運轉和誤操作。 (3)電氣設備:斷電、觸電、火災、爆炸、誤運轉和誤操作、靜電、雷電。 (4)危險性較大設備、高處作業設備。 (5)特殊單體設備、裝置:鍋爐房、乙炔站、氧氣站、石油庫、危險品庫等。 (6)粉塵、毒物、噪聲、振動、輻射、高溫、低溫等有害作業部位。 (7)管理設施、事故應急搶救設施和輔助生產、生活衛生設施。 20種事故類別(1)物體打擊,指失控物體的慣性力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 (2)車輛傷害,指本企業機動車輛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 (3)機械傷害,指機械設備與工具引起的絞、輾、碰、割戳、切等傷害。 (4)起重傷害,指從事起重作業時引起的機械傷害事故 (5)觸電,指電流流經人體,造成生理傷害的事故 (6)淹溺,指因大量水經門、鼻進入肺內,造成呼吸道阻塞,發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 (7)灼燙,指強酸、強堿濺到身體引起的灼傷,或因火焰引起的燒傷,高溫物體引起的燙傷, (8)火災,指造成人身傷亡的企業火災事故。 (9)高處墜落,指出于危險重力勢能差引起的傷害事故。 (10)坍塌,指建筑物、構筑、堆置物的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 土石的塌方等情況。不適用于礦山冒頂片幫事故,或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 (11)冒頂片幫,指礦井工作面、巷道側壁由于支護不當、壓力過大造成的坍塌,稱為片幫;頂板垮落為冒頂。 (12)透水,指礦山、地下開采或其他坑道作業時,意外水源帶來的傷亡事故。 (13)放炮,指施工時,放炮作業造成的傷亡事故。 (14)瓦斯爆炸,是指可燃性氣體瓦斯、煤塵與空氣混合形成了達到燃燒極限的混合物,接觸火源時,引起的化學性爆炸事故。 (15)火藥爆炸,指火藥與炸藥在生產、運輸、貯藏的過程中發生的爆炸事故。 (16)鍋爐爆炸,指鍋爐發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 (17)容器爆炸。容器(壓力容器的簡稱)是指比較容易發生事故,且事故危害性較大的承受壓力載荷的密閉裝置。 (18)其他爆炸。凡不屬于上述爆炸的事故均列為其他爆炸事故 (19)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觸有毒物質,如誤吃有毒食物或呼吸有毒氣體引起的人體急性中毒事故 物體打擊,指失控物體的慣性力造成的人身傷害事故。 (20)其他傷害。凡不屬于上述傷害的事故均稱為其他傷害 15大類傷害方式(工傷事故傷害方式)
4大類物的不安全狀態 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 6441-1986)將“物的不安全狀態”分為以下四類: 6.01防護、保險、信號等裝置缺乏或有缺陷 6.01.1無防護 無防護罩 無安全保險裝置 無報警裝置 無安全標志 無護欄或護欄損壞 (電氣)未接地 絕緣不良 8局扇無消音系統、噪聲大 危房內作業 未安裝防止“跑車”的檔車器或檔車欄 其它 6.01.2防護不當 防護罩未在適當位置 防護裝置調整不當 坑道掘進、隧道開鑿支撐不當 防爆裝置不當 采伐、集材作業安全距離不夠 放炮作業隱蔽所有缺陷 電氣裝置帶電部分裸露 其它 6.02設備、設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6.02.1設計不當,結構不合安全要求 通道門遮檔視線 制動裝置有缺欠 安全間距不夠 攔車網有缺欠 工件有鋒利毛刺、毛邊 設施上有鋒利倒梭 其它 6.02.2強度不夠 機械強度不夠 絕緣強度不夠 起吊重物的繩索不合安全要求 其它 6.02.3設備在非正常狀態下運行 設備帶“病”運轉 超負荷運轉 其它 6.02.4維修、調整不良 設備失修 地面不平 保養不當、設備失靈 其它 6.03個人防護用品用具——防護服、手套、護目鏡及面罩、呼吸器官護具、聽力護具、安全帶、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6.03.1無個人防護用品、用具 6.03.2所用的防護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6.04生產(施工)場地環境不良 6.04.1照明光線不良 照度不足 作業場地煙霧塵彌漫視物不清 光線過強 6.04.2通風不良 無通風 通風系統效率低 風流短路 停電停風時放炮作業 瓦斯排放未達到安全濃度放炮作業 瓦斯超限 其它 6.04.3作業場所狹窄 6.04.4作業場地雜亂 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 采伐時,未開“安全道” 迎門樹、坐殿樹、搭掛樹未作處理 其它 6.04.5交通線路的配置不安全 6.04.6操作工序設計或配置不安全 6.04.7地面滑 地面有油或其它液體 冰雪覆蓋 地面有其它易滑物 6.04.8貯存方法不安全 6.04.9環境溫度、濕度不當 13大類:人的不安全行為 GB6441-19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析》將人的不安全行為歸為十三大類 1.操作失誤、忽視安全、忽視警告。 (1)未經許可開動、關停、移動機器。 (2)開動、關停機器時未給信號。 (3)開關為鎖緊,造成意外轉動、通電或泄漏等。 (4)忘記關閉設備。 (5)忽視警告標志、警告信號。 (6)操作錯誤(指按鈕、閥門、、扳手、把柄等的操作)。 (7)奔跑作業。 (8)材料或送料過快。 (9)機器超速運轉。 (10)違章駕駛機動車。 (11)酒后作業。 (12)客貨混載。 (13)沖壓機作業時,手伸進沖壓模。 (14)工作件固定不牢。 (15)用壓縮空氣吹鐵屑。 (16)其他。 2.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1)拆除了安全裝置。 (2)安全裝置堵塞,失去作用。 (3)調整的錯誤造成安全裝置失效。 (4)其他 3.使用不安全設備 (1)臨時使用不牢固的設施。 (2)使用無安全裝置的設備。 (3)其他。 4.用手工代替工具操作 (1)用手代替勞動工具。 (2)使用無安全裝置的設備。 (3)其他。 5.物體存放不當 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產性用品等存放不當。 6.冒險進入危險場所 (1)冒險進入涵洞。 (2)接近漏料處(無安全設施)。 (3)采伐、集材、運材、裝車時,未離危險區。 (4)未經安全監察人員允許進入油罐或井中。 (5)未“敲幫問頂”開始作業。 (6)冒進信號。 (7)調車場超速上下車。 (8)易燃易爆場合出現明火。 (9)私自搭乘礦車。 (10)在絞車道行走。 (11)未及時瞭望。 7.攀、坐不安全位置 如攀坐平臺護欄、汽車擋板、吊車吊鉤等。 8.在起吊物下作業,停留 如在吊物下作業、在起吊物下停留。 9.機器運轉時違規作業 如在機器運轉時加油、修理、檢查、調整、焊接、清掃等作業。 10.有分散注意力行為 工作時精神不集中、東張西望等。 11.在必須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的作業或場合中,忽視其使用 (1)未戴護目鏡或面罩。 (2)未戴防護手套。 (3)未穿安全鞋。 (4)未戴安全帽。 (5)未佩戴呼吸護具。 (6)未佩戴安全帶。 (7)未戴工作帽。 (8)其他。 12.不安全裝束 (1)在有旋轉零部件設備旁作業穿肥大服裝。 (2)操縱有旋轉零部件設備時戴手套。 (3)其他。 13.對易燃、易爆危險品處理錯誤 6大類危險有害因素 《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GB/T 13861—1992)的規定,將生產過程中的危險、有害因素分為6大類,也是對隱患辨識的有效總結。 1、物理性危險、有害因素:如電危害(帶電部位裸露、漏電、雷電、靜電、電火花、其他電危害等); 2、化學性危險、有害因素:如有毒物質(有毒氣體、有毒液體、有毒固體、有毒粉塵與氣溶膠、其他有毒物質等); 3、生物性危險、有害因素 4、心理、生理性危險、有害因素:如負荷超限(體力負荷超限、聽力負荷超限、視力負荷超限、其他負荷超限); 5、行為性危險、有害因素:如指揮錯誤(指揮失誤、違章指揮、其他指揮錯誤); 6、其他危險、有害因素:如作業空間受限。 對于隱患辨識訓練,一是通過隱患辨識培訓,如圖中,有近百種隱患,員工若能熟練的辨識出過半隱患,則基礎的隱患辨識能力已達到適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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