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以前的《公司法》179條規定,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而按《公司法》178條的規定,公積金包含資本公積金在內。 因為有了這樣的規定,2005年,有17上市公司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僅ST特力一家,用資本公積金彌補虧損就超過了1億7千萬元。 2005年《公司法》修訂以后,明確規定不能用資本公積金彌補企業的虧損。 眾所周知,企業的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盈余公積金,任意公積金和資本公積金。 其中法定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均為企業稅后利潤所形成的,因而用于彌補企業的虧損沒有任何問題。 資本公積則不同,他是由股東投資、資本溢價以、接受捐贈、撥款轉入等形成的,與企業的盈利與否沒有什么關系。 因此,如果允許資本公積彌補虧損,原本一個實際虧損的企業,因為用資本公積彌補了虧損,而會搖身一變成一個盈利的企業。這不僅無法反映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同時由于在財務報表上顯示企業是盈利的,按《公司法》的規定盈利了,就可以給股東分紅,而對于分紅,相信企業的股東是不會拒絕的,這無疑會給經營狀況不好的企業雪上加霜。 基于這樣的考慮,公司法規定不允許企業用資本公積彌補企業的虧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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